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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限制令的逻辑错误 7 上页:第 1 页 电动车限制的逻辑错误 最近央视在播放一个反映改革开放的典型——凤阳小岗村的故事。 中国改革开放的标志是18位农民冒着杀头的危险,按下了责任田的红手印,中国的农业改革,从此发生了历史行转折,至今让中国受益不尽。 马克思说当一个社会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时,就应当进行变革。四部委为了限电搬出的法宝是很1999年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这一出台12年的一个老掉牙的标准。 12年前是什么样的?中国的城市还没这么大,中国人的生活节奏还没有这么快。但是今天不一样了,中国的经济发展的速度已经已经导致很多社会配套机制无法适应城市现代化的要求。我们还非要搬着这个老黄历顶礼膜拜。 如果不去研究我国1999年制定的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过程和背景,就根本无法明白,为什么要修改这个老掉牙的标准。 有专家指出,1999年,出台标准的背景是,当时电动自行车所用的电机,轮毂电机,如果整车速度高了,整车的质量重了,就要出现碳酸核互相之间打火会烧毁,电流大会烧毁,会要烧电机,控制器里面只有一个螺丝管,供流起电,这个供流起电大量流的时候会发热,也会击穿,击穿以后会飞车的,所以当时搞电动车的厂家主动的希望整车重量越轻越好,电流越小越好,速度越低越好,因为技术达不到。 但是后来的技术改变了这个技术难题,按照现在的生产技术,现在电动自行车做的每小时25公里、30公里不成问题的,安全也不成问题的,但是我们却还在为一个已经老朽的标准执迷。用网络的流行语来说,out了。 有专家以事故增多为由来为限制电动自行车的政策的出台辩护。 事实是公安部公开的数据为,2004年电动车加自行车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14244人;2007年下降为10020人;2009电动自行车人员死亡数约3600余人,年,电动车事故进一步大幅度降低。 而同样在2009年,我国的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确成6.7万人,这个数据恰恰说明,并不是因为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增加导致事故增多,真正的罪魁祸首是汽车数量的增加。 如果依照事故率的标准来,判断是否该禁该限。那必然应该把汽车全部禁止掉,或者把汽车限速到20公里以内。如果不能这样,却依据这样的逻辑来为电动自行车造罪,有欲治人罪何患无辞之嫌。 所谓的法学专家们站出来说,一定要遵守法规。没有错,遵守法规,但是一个法规政策的出台到底听取了多少普通民众,尤其是电动车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不得而知。 如果是靠拍脑袋想出来的法规,他是不严肃的,他已经走向社会发展或者公民出行权利的反面。 限速,实际是限制市场。假若真的把速度限制在20公里以下,这样导致的结果是,生产出来的电动车变得和自行车一样,没有了比较优势,市场需求就会丧失,大量的产品就会积压到仓库里。积压就会导致电动自行车资金吃紧,甚至企业倒闭,在中国经济正日趋银根收紧的亲狂还可能出现大笔的资金转移,在加上电动车企业家的可能引起的流失,损伤的巨大很难是我们难以承受的。2000多家电动自行车企业中,将会被涉及,直接影响的经济总量约为3600亿元,牵扯到就业人数和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岗位将高达数千万个,在中国就业吃紧,企业资金紧缩的前提下,带来的隐形损失难以估量。 电动自行车加速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经济越是发展,要求交通工具越快,火车提速,动车的出现,和汽车数量急剧增加,恰恰印证了这个判断。 而电动自行车的提速。是普通收入阶层适应中国飞速发展的需要,他不但极大的提升了普通人的出行效率,而且从很大程度上来讲,他减缓了中国城市的交通压力。 有人主张用发展公共交通来提高人们出行效率,事实上,这个不但在短期无法实现,而且即便发展也是无法解决交通的现实问题。 历史经验证明,无论如何发展,只要私有汽车和公务、商务汽车的数量持续增加,道路的发展将会永远落后与现实的需要。 目前成都、北京、广州都修了地铁,但是地铁并没有改变交通现状,随便以一个上班的高峰北京为例,在北京复兴门地铁站你都会看到这样的景象:通道之中,人头攒动,人贴着人,前后排相隔不过一拳的距离,每次抬脚只能前进小半步,空气很沉闷,夹杂着满耳的嘈杂声。 事实上中国多数的大中城市的公交车也是如此,原本限载75人的汽车,每站都会拥挤进上百人,男男女女,老老少少,沙丁一样,前胸贴着后背,夹杂汗臭味的拥挤在密不透风的车厢里,每一站都是上不来、下不去。 即便是资金到位,道路更加宽阔,也依然无法依靠公共交通解决目前的交通拥挤问题,如果还想把这些电动车所有者推向这个原本就超负荷的公共交通系统,不但是不负责任,而且还是极大的限制了人们的出行的选择自由。 一个社会的发展应该允许多样的出行方式,城市的任何规则都应该以尊重最基本的人们的需要为基础。 城市的发展是所有人利益的保障,绝对不是贵族化的发展。政策的宗旨是为人服务,当他脱离了人的真实需求后,他的合理性就会大打折扣,当他与社会的正确需求想背离时,必然会被藐视,这样的结果反倒是损害了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甚至使社会公众对标准制定者或者政策制定者的行政能力产生怀疑。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 81463608@Q.com 第 1 2 页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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