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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局念动紧箍咒 直销转型再加鞭
春节前一周,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下简称“31号文”)。这份在“毫无预警征兆”之下发出的31号文,当时并未引起广泛注意。按字面理解,这份文件是对4年前1998年6月由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和原内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执行4年来操作原则的进一步具体细化。
中国入世时承诺3年内开放国内直销市场,前阵子“为直销立法”的呼声也一度高涨。在此背景下,新规定的突然出台,多少让人感觉是在开放之前先清理门户,抬高进入门槛。究竟这些政策出台的背景与用意如何呢?本报记者日前就此采访了国家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下简称打销办)的有关负责人。 3年开放直销市场有前提 该负责人称,新规定出台与国家3年内开放直销市场之间其实并无太大联系。3年开放直销市场是有前提和有范围的,具体表述应为“完善无固定地点销售”的问题,但这与多层次直销还是有很大区别。因为单层次直销比较简单,一般不会造成诈骗问题;而多层次直销则形式上十分复杂,比较接近“金字塔”和“老鼠会”形式的诈骗。国际上对直销也有严格要求,并不是毫无限制地全面放开,如韩国要求直销公司每个地区的推销人员达到50人就要求有一家店铺来管理。因此国家3年开放直销市场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直销立法的时间问题,第二是直销形式的规范程度问题。归根结底,直销市场开放还是要考虑国情和市场发展情况。 核心是整顿推销员管理 该负责人还指出,国家自1998年整治传销后,重新制定了转型直销公司的市场准入规范。当时考虑到有些外商一时半会儿转不过来,又或者成本增加太大,国家有关部门为此设置了一个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有个别企业经营也不太规范,特别是对推销员的管理不够严格,执法部门也曾睁只眼闭只眼。 第四条的“增设新店铺”和第五条的“员工转正”是新规定中两个最为核心的内容,打销办有关负责人称这两个要求其实就是要解决推销员管理较乱的问题。1998年国家在要求直销企业转型时,规定转型企业必须设立省级分公司,但其时概念也是比较含糊的,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并未理顺。这样不少企业在省会城市开一家店铺后,该省之内所有业务都由这家分店统管,推销员的跨区域活动比较混乱。新规定要求企业在该地设铺后才能雇佣推销人员,就是为了使推销人员的管理更有保障。 据该负责人介绍,兼职推销员由于无固定经营权,无营业执照,并不具有单独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只能够对其企业产品作宣传推介。但据反映,由于疏于管理,一些企业的推销员自行组织培训活动,自行收取门票、场地费的事情时有发生。不少不负责任的兼职推销员还打着诸如“下岗靠直销赚点钱”之类的旗号,这就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新规定要求从事培训、管理人员必须是企业正式员工,避免因个别行为产生的不利影响。 ■业界反应 安利紧急商讨 雅芳安之若素 安利:近期出执行细则 国家新规出台后,记者就此事咨询安利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称,他们已经详细阅读了该文件,对政府有关部门规范市场的做法表示非常理解和支持,并表示公司今后仍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合法守法的经营。对于通知所涉及的经营上的新规定,安利方面称已经进行了紧急商讨,短时间内将会出台相关的执行细则。 自1998年政府发布传销禁令后,有116年直销史的雅芳在中国放弃了最具竞争力的直销,全力开拓批发零售业务,雅芳中国销售、营运及生产销售总经理陈志新说:“雅芳中国几乎变成一个纯粹的批发零售商了。大卖场、百货公司、专柜占雅芳中国总营业额的25%左右,专卖店占75%左右。”因此这次针对外资传销转型企业下发的新规定,雅芳称对其影响甚小。 雅芳受新规定影响甚小 雅芳表示,公司现已在中国75个大中城市开设了分公司,依据“6万非农业人口一个点”的原则把中国市场细分成为5000个区域,委任经销商实施区域经营和管理。雅芳在中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务模式已经基本建立:以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以专卖店为主营业渠道。形式包括大卖场里的开放架、名牌商厦专柜、全国各地的专卖店等。由于采取的是庞大的推销员队伍按区域与各地专卖店相配合的模式,因此新规定“增设店铺”的要求对雅芳而言并无影响。 直销立法前仍走批零路线 陈志新说,雅芳1990年进入中国,采用单层次直销方式,1997年销售额达7亿元人民币。1998年的停业整顿使雅芳丢了4个亿,回落为3亿元。后来雅芳全力配合政府整顿,很快将零售模式在中国全力推动起来,从几十万营业代表转成了1000余家专柜、2000余家专卖店。而这个数字只占现在雅芳专柜数和专卖店的一小部分。 陈志新说:“直销立法对雅芳来说可以是相干又不相干的事情。不相干的是,雅芳现在做的是批发零售,没有做直销,相干的是,将来如果政府对直销立法,只要有法可依,雅芳也不否认会进入新的直销市场。” 新规定核心条文 第四条规定 ●转型企业必须在其经批准设立的可雇用推销人员的分公司所在地、市(包括直辖市区、县,下同)辖区内设立店铺后,方可雇用推销人员推销产品。 ●转型企业原已经批准设立的可雇用推销人员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其从事推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地、市设立店铺,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雇用推销人员从事推销活动。 第五条规定 ●转型企业应当和雇用的推销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该推销人员所属的店铺,每个推销人员只能在一家店铺所在地、市辖区内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地区从事推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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