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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采购行为分析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3-06-18, 作者: 曾祥文, 访问人数: 2975


  许多供求商认为酒楼“太黑”,进场费、促销费、开瓶费、店庆费等。费费重负似高山,却不负责销售。一些“被竞争对手买断封锁”的酒楼,上述费用一项不少,但交了也不能做宣传。

  许多供应商认为酒楼“太可爱”,投放于商超系统的酒,没有强力的广告拉动与促销根本就无人问津,投放了巨额的广告与促销也极有可能拉不动;而放在酒楼就不同了:顾客选择余地小,又不能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既没面子,又不能享受打折,实在是得不偿失——所以,轻松跳过了风险关而实现销售。

  还有一些供应商也认为酒楼“太可爱”:收竞争对手的进费却不收我的,不许对手促销却允许我促销   帮我抬高了对手的准入门槛,帮我建造了一道挡住追赶者的防火墙“一个人的肥肉是另一个人的毒药”,怪不得肥肉或毒药,怪只怪没有深切理解自已的胃。

一、酒的营销学分类

  每个企业都认为自己最了解自已的产品;其实,最不了解产品的是产品的发明者,其次是生产者,再其次是产品的经营者。

  要想接受这一结论,是非常痛苦的:对于多数研发者、企业主而言,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不接受这一结论就极有可能失败;“多数研发者、企业主不接受他们最不了解自己产品这一事实”,是每年新产品90%失败的原因之一。

  产品的研发者,经营者“最不了解产品”的理由,是“当局者迷”,是“关心则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自恋,自我中心、偏见。”

  医生往往判断错自已的病,以至形成了“不给自已看病”的职业规范;少数高明的企业主也知道人性的死角,坚持“不给自已的产品定位”,始终依赖“外脑”,原因就在于此。

  从生产者的角度,酒可按质量等级分类,可按香型分类,可按年份分类,可按主要原料分类,等等。

  但是,消费者、酒楼经营者,实际上有不同的分法。

  通过总结实际销售与消费活动中的人们所表现出的“评判体系”,我们“发明”了这样一种分类法;这种分类法的价值在于,你的产品属于哪类,你就必需适应哪类的规律;每类“酒”有运作规律几乎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你的酒应该是A类,却使用了B类的价格,或C类酒的人才,你就必亏无疑。

  A类:用具

  洒不是因为“有用”而存在的,在人类产生之前,不经人类劳动而发生的“自然酒”就已经出现了。

  但是,人类确实是因为“用”而造酒的。为了“气味香芬”,为了“通和血脉、畅快肌肤,忧可以为喜,乐可以忘饥”,人们造酒、贩酒、饮酒。

  B类:工具

  “存在物”总是不断为自己的存在寻找新的理由。“酒”也为自己找到了“沟通工具”等支撑点,“酒肉朋友”成为俗语和成语。

  C类:道具

  帝王把“酒池肉林”所为财富与权势的标志物,李白把酒作为风流潇洒、才思敏捷、文人清高骄傲的“符号”;草莽龙蛇为接纳天下英豪而把酒作为“慷慨豪迈”的标志。

  D类:玩具

  酒是“艺术品”,是“文物”,是“赌具”,是观赏品。

  以上4类酒,有着完全不同的市场规律。

  从价格上说,同一个产品,当人们归之于不同类别时,人们的“心理价格”是完全不同的。

  作为“用具”对待时,商品的价格最低;以“玩具”视之之时,商品的价格最高。

  举一个比酒更直观的例子吧。一块砖,作为“用具”时,它是建材,无论是用之于修房屋还是用之于筑路,它的价格不会超过0.30元/块;当两军相遇,子弹打光,石头用完时,有人在两军阵中“拍卖”砖,“砖”作为决定两军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价格可以上升到10元/块。如果“砖”有象征意义,如,它是柏林墙上拆下的,或它上面绘有汉代先民生活的图像,那它的价格就可以上升到10000元/块以上了。

  酒也是这样。同一原料,不同品牌的酒,生产成本(不是总成本)每斤至多相差几十元,但售价每斤可相差几万元,原因也在于此。

  影响人们的“心理价格”的因素之一,是“可替代性”,或“差异化”。

  作为用具买酒时,人们心中的“酒”是同质化的;作为玩具购买时“差异化”最强,“不可替代性”最强。

  商品品质在销售中的权重也大不一样。作为用具销售时,“性价比”是最重要的“竞争点”,销售队伍的结构、素质也都围绕产品自身的销售力而展开;作为玩具销售时,“整体消费体验”才是最重要的竞争点,品牌形象的差异化,营销各要素的整合,成为最重要的竞争点;营销队伍不再以“销售部”为中心,而必须以“企划部”为枢纽。

  越是善于经营“用具”酒的企业,越难以适应经营工具酒、玩具酒所需的变化;多少酒厂在产品升级换代之后几乎是自然而然地、必然地走向亏损,原因就在于不理解新开发的酒在分类学上属于新的门类,过去的经验、人才几乎全部转化成了工作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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