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汾酒,品牌乎?品名乎! 7 上页:汾酒现状(1) 作为一种商品品名,是一种公有领域内、为行业所认可,约定俗成的对商品称谓。它能够起一定区别作用,但是这种区别作用不能为企业所独占,也不受法律保护。从历史上讲,品牌演化为商品名,是品牌成功的一种副产品,它给品牌下一步扩张埋下了严重桎梏,不管是对于酒还是其它任何产品。消费者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品牌作出诠释,这是解释不以企业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企业本身应该通过正确的作法引导消费者的判断取向,企业应该自我保护,通过法律程序、通过有意识的规范加以阻止这种品牌弱化的倾向, 譬如,来自美国的JEEP,在进入中国后为绝大多数人认同为一种帆布蓬的小车,因而也就有了大、中、小吉普之分;来自法国的香槟,如同“北京”一样是个地理区域名称的称谓,而其音译后在汉语中,也被人们划为大、小、女士香槟之分;阿斯匹林本来是美国一家公司生产的解热镇痛的药品注册商标,同样被人们认同为一种药名。 品名并非品牌,品牌有着显著性、美誉度和专有权等特点,它受法律保护。品名则是公有领域的通称,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当品牌转化为品名,几个显著特点均已丧失,这是企业使用不当,保护不利的结果。其根源是品牌管理的混乱,导致消费者做出自已的解释,显然不是企业本身的目标,而法律保护功能在这种情况下也是无从为力的。比如“竹叶青”本是唐宋时为文人提到的一种酒名,北周诗人庚信就有“三春竹叶酒,一曲昆鸡弦”的诗句,“竹叶青”实际上是一种黄酒,是一种以汾酒为底酒,加竹叶合酿而成的勾兑酒。但是它在后来市场的不断变化优胜劣汰中,在为消费者逐渐认知后,就由一个简单的品名转化成为品牌,转化为汾酒厂独有的一种权利,同时也形成了现在汾酒厂的“竹叶青”独霸天下的局面。 从汾酒本身的历史发展来看,在法律商标意识淡漠的年代,汾酒也只是为人们所认同的一种以“汾”为名的酒品名,但是随着市场变化,最后汾酒厂拥有了这一品名的独占专用权,注册了“汾”的商标,完成了从品名到品牌的转化,确立了汾酒品牌。但是令人痛心的是,如今汾酒又是逐渐被加以误倒,被解释为品名,重新走回原来老路,就如同好不容易爬到山顶的登山者又要坐着滑梯往下划。 其实,“汾酒”品牌的最大成功归结于近午年沉淀的独特文化内涵,理应珍惜。品牌决策者们应按照品牌经营的法则,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加以重新定位、延伸,制定品牌整体策略。但现在,汾酒的做法,显然是在以毫无任何内涵的包装为卖点,把汾酒引回原来的老路,其结果很可能事与愿违。 如此下去,汾酒很有可能遭受到比“1998年1.26假酒案”更严重的损失,而这个清香型白酒的开山鼻祖,也会失去昔日的风采。这种由于缺乏有效法律保护的品牌掣肘,遭遇到尴尬的境地将是品牌本身价值不断减弱,在市场中逐年淡出。这样的结果又企能不让所有关心汾酒品牌经营的人痛心疾首! 本文仅代表一家之言,难免会有偏颇之处,请广大读者予以斧正。 本文承蒙原山西省工商局商标广告处郭守祥处长,山西黄河广告公司沈建勋总经理指点,在此承表谢意。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 yuanaaa111@soh.com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主页 │ 关于麦肯特 │ 关于网站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版权所有©2000-2021
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麦肯特®、EMKT®、情境领导® 均为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未经书面明确许可,本网站所有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和转载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