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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销传播网 > 经营战略 > 发展透视 > 思科状告的不是华为?

思科状告的不是华为?

知识产权保护揭秘


《中外管理》2004年第五期, 2004-05-09, 作者: 方兴东, 访问人数: 2229


  在知识产权广受各界重视的同时,我们不要把“知识产权”神化,即不能为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它只是一种鼓励创新的工具、手段而已,万不可忘记维护企业与国家的最高利益才是目的。

  〖思科告的是自己?〗

  思科状告华为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海内外都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在中国人的观念和意识中,被人状告侵犯专利等知识产权,如同“小偷”一样,官司胜负未定,就已经输了个精光。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误区,是知识产权被误导和神圣化后的“知识盲区”。

  思科公司宣称,这次起诉华为是公司历史上“十几年来第一次起诉”其它公司。但是,思科在知识产权的法庭上,却一点也不生疏。只不过,在这之前,它频频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根据手头的资料,我们分析一下这些官司,数量实在惊人:从1996年到最近,思科被告侵权的官司持续不断。在44起被告的官司中,思科先后13次被美国及其它国际公司诉讼专利侵权数十项,告它的有阿尔卡特、朗讯、Data Corporation和Storage等公司。当然也有像Network Computing等公司以反托拉斯垄断起诉思科。其它诉案还涉及诸如:违反合同,敲诈,拖欠工资,年龄、性别、岗位歧视等诉讼官司。

  一句话说,思科从来没有利用知识产权武器起诉别人,而只有别人起诉它。要从道义上讲,思科就是一个屡教不改的“小偷”,甚至是通讯设备产业里面最大的“小偷”之一。更具有戏剧性的是,当1998年成为朗讯公司的被告时,思科CEO钱伯斯当时辩白说:”利用知识产权的名义控告和打击竞争对手是对创新的亵渎。”但是,几年后,思科却以同样的方式把华为推向被告席。难道思科今天真的是因为创新,而“光荣”地从“被告”转变为“原告”的吗?

  1998年6月18日,朗讯向特拉华州美国地方法院提请法律诉讼,指控思科侵犯朗讯在数据网络方面的8项专利。思科CEO钱伯斯挺身而出,就这一专利侵权案展开反击。他对舆论说,朗讯这种举动是一种试图“阻挠业界领袖脚步”的“纯粹的市场策略”,“是绝望公司的绝望举动”。

  “这是一种在过去的年代才会使用的竞争手段。”他强调,迄今为止在数字网络工业中已经谈不上什么侵权和交叉授权的问题了,由于互联网而变得愈加公开的标准,将使朗讯在这场自己挑起的侵权战争中自食其果。朗讯在诉讼中提出的8项专利都已申请10年以上。“现在的互联网年代就如狗年(狗的寿命约为人的1/7),所以那些专利就像70年前的专利一样。”

  2002年4月17日,思科全球专利部门的副总裁Robert Barr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听证会上如此说到:“实质上,获得专利已经成为许多人和许多公司的终极目标,既不是为了保护自己在研发过程中的投资,也不是为了把技术转让给那些需要他们的人和公司,而是通过拦截其他根本不知道他们专利的制造和销售商而获取收入。他们努力获得的专利就是那些其它公司会无意中侵权的专利,然后就坐等着他们将产品成功地推向市场。” “在思科,专利不是激励创新的积极力量。竞争才是创新的推进器。”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思科对于现有的专利制度是深恶痛绝的,认为许多公司利用专利实际上就是为了“在雷区埋设地雷”,而无助于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已经违背了专利制度的本源。

  历史总是充满了惊人的讽刺!一年不到的今天,思科将华为推上了被告席,可是我们分明看到:真正坐在被告席上的却是现在失去创新活力的思科,而原告恰恰是历史上曾经充满创新活力的思科和今天同样充满创新活力的华为! 

  〖消费者是知识产权的“敌人”?〗

  盗版当然不好,我们不需要去美化到“盗版有理”的程度;知识产权当然要保护,但不是绝对的保护,必须把握度和分寸。其实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武器主要是用来防范公司之间知识产权的侵犯,这是其规则和制度重中之重,而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更不是针对消费者的。

  硅谷最著名的IT专栏作家丹·吉尔姆(Dan Gillmor)说,把知识产权描述成一种绝对的财产权,完全是一种误导,是颠倒了逻辑,混淆了历史。当初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因此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相对权力,通过制约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不当侵权和打击用盗版牟取暴利的不法工厂,使创新者获得合理的收益,有动力进一步创新。因此,与其把知识产权比喻或者等同于一种财产权,不如更恰当地把知识产权比喻成税收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促进社会发展的调节器。税收很重要,但不是收得越多越好。知识产权要保护,但不是保护得越严越好。

  过去,我们在谈论软件业的发展时,都是“唯企业中心论”,从来没有把软件消费者当作比企业更重要的产业发展基础,甚至没有将消费者纳入产业范围之内,更甚至由于盗版问题,而苦大仇深地将消费者当作敌人一般仇视。然而,软件业再特殊,也不能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软件企业再优越,也不能背离市场经济的根本规则。中国的IT消费者应该成为真正的上帝,将老百姓当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头号敌人,不但本末倒置,误用知识产权这个武器,而且将从根本上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学习成本、消费能力和根本利益,无端提升中国信息化的成本,人为设置产业发展的门槛,长期下去,除了少数跨国公司大获其利外,其副作用将逐渐浮现,从根源上损害中国IT业的长远发展。

  那些将“上帝”当作“小偷”的公司,必将被市场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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