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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销传播网 > 营销策略 > 营销策略 > 避税,必须合法

避税,必须合法


《销售与市场》1996年第五期, 2000-06-30, 作者: 周大全, 访问人数: 2213


  本刊第25期刊登了郑州孙向东《合法避税:纳税人“辩护律师”》一文,文中介绍了几种常用的避税方法。其中有关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保证企业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实现避税是可行的。但是,文中提出的转移定价法避税,我认为有逃税之嫌。

  在“转移定价法”中,企业双方不按市场公平价格买卖商品,而是自定一个转让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如文中举例,在 A、B两公司以5.3元价格买卖商品时,A公司年利润额为158.4万元,应纳所得税为23.76万元,税后利润134.64万元,B公司年利润额为79.2万元,应纳所得税26.136万元,税后利润53.064万元。而以5.0元价格买卖商品时, A公司税后利润153万元,B公司税后利润38.592万元。结果是 A公司增加利润18.36万元,B公司减少利润14.472万元。作为独立核算的 B公司因此损失14.472万元。这个损失A公司必然得通过某种渠道,采用某种措施给予补偿。最终这14.472万元还得回到B公司。那么这种先是 B给A,待以低税率纳税后 A又还给 B的作法不正是弄虚作假逃避税收吗?可以想象,若B公司以4.2元的价格卖给A公司产品,B公司根本不用纳所得税,这些产品全部将以15%税率在A公司纳税,两公司共可逃税14.256万元。影响是可想而知的了。因此,采用“转移定价法”避税是不合法的,是一种逃税行为,应该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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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更新时间: 2024-05-07 0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