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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药形势下区域医药代理商角色需重新定位
自从药品挂网招标以来,区域医药代理商的日子就越来越难过了。8月16号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公布了新修订的《2008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初稿,与去年相比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与改进: 第一,所有入围品种对市辖区内医疗机构不得进行转配送,严格执行“两票制”(即药厂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每个品种的一级经销商不得超过2个,市辖区以外或边远地区才可以允许“三票”、有二级经销商,但一级经销商所配送的同一厂家的品种,在同一个地级市只能委托1-2个二级经销商,这就意味着将严格限制经销商数量。 第二,对于原定义的不限价“新药”这类药品将执行报价后直接进入面对面谈判,省去原来的按公式计算和人机对话流程,专家直接面对企业砍价; 第三,“政府定价议价类”品种则将取消“专家投票”及“按公式计算降价率”两个环节,直接进入人机对话,优化流程减少人为因素; 第四、将允许厂家的报价在物价上涨幅度内有一定的上浮,而不是一定要低于今年的报价。至于最后的入围价,就由厂家竞价、专家谈判去敲定。 如果说挂网招标得到了政府的高度肯定并已经在全国执行,那么就可以预言:广东挂网招标的改进和北京城市社区医院招标的试点做法也将得到推广,假如全国都按广东和北京的这种做法办事的话,对区域医药代理商将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笔者认为:代理商原有的底价进货,挂靠一家商业再转调一级商业或其他二级商业进行销售的模式必将遭到重创,特别是代理商原先的利润实现方式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即在当地提取大量现金或利润的做法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将越来越难以实现。一方面是由于挂网新规将严格执行“两票制”,那么可以断言的是:这种大一级商业公司不可能和所有来谈合作的“原来意义上的代理商”进行挂靠合作,因为让他们提走大量现金或利润,这在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方面都通不过。所以代理商制的招商销售必将转型为“佣金制招商”,这就要求代理商要重新做出自我定位:由原来的赚取差价过渡到从厂家领取佣金。 其实这种做法较早可以追溯到旧上海滩的“买办制”,改革开放后从八十年代末期开始,国外一些药厂把他们的药品卖到中国的做法就是这种“买办制”:首先他们在中国找到一个具备一定条件的首席代表,比如有官方背景家庭或关系;或有医药产品学术推广经验;或能组建一个专业销售推广队伍,或能讲一口流利的外语等等,然后厂家来人和这位首席代表去游说一些有进出口权的大医药商业公司出钱进口这些药厂的药品(那时候都不用首席代表自己出货款,因为医药公司也有进口药品的需要),厂家按照卖到中国的药品金额给首席代表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并反赠2%左右的样品,样品大多作为商品被卖掉后变成了这些首席代表们的额外收入,至于你建立多少人的队伍,开一个什么水准的工资,那就是你首席代表的事情了,厂家会对他们做适度的监督、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笔者身边就有好几位朋友这样成长的真实案例。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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