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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有情也有理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7-06-27, 作者: 罗建幸, 访问人数: 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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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娃哈哈旗下的非合资企业违背了同业竞争的条款。

  现在,让我们一条一条展开推理论证达能所谓的合约条款:

  1-1、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到底是属于谁的?

  不错,当年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之间有商标转让协议。国家为保护民族品牌不落入外资之手,该商标转让被国家商标局驳回,达能为此还特地到国家商标局询问(说不定还做了公关),仍然是不同意转让的答复。鉴于外界对此(娃哈哈商标所有权)认识模糊不清,根据当年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地:上海,如果杭州有仲裁机构的,则应在杭州),娃哈哈于6月中旬主动提出娃哈哈所有权的仲裁申请。可以说,此次仲裁娃哈哈方几乎有100%胜利的把握。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一定属于娃哈哈集团。

  1-2、合资公司到底有没有独家使用权?当年娃哈哈商标转让被驳回后,达能方又逼迫娃哈哈方签定了娃哈哈商标的使用合同,其中即有非合资企业使用娃哈哈商标需要合资公司董事会认可的条款。该条款,意味着合资公司商标使用的独家性和非他性,是变相的商标转让。考虑到这是变相转让的商标使用合同可能同样会遭到国家商标局的质疑和反对,达能为此要求娃哈哈方给商标局上报简式合同(简单说,该合同里没有了上述变相转让的条款)。这就是娃哈哈方所强调的“阴阳”合同的本质。那现在到底是阳合同(简式合同)有效呢?还是阴合同有效?谁也不能确定。等待双方的估计又是一场诉讼或仲裁。至少达能方心里很没有底,在其提交的国家仲裁申请的八项内容中就没有这一条:娃哈哈方违背商标使用合同。

  何况,在2005年商标使用修改协议中,合资公司董事会已经同意娃哈哈集团旗下的27家非合资企业使用娃哈哈商标。娃哈哈的非合资企业并没有违反当年的(阴)商标使用合同,更不用说阳合同了。

  2、关于非合资企业违反了同业竞争条款。这是达能方自以为很有理的地方,殊不知,是达能违背协议在先,娃哈哈非合资企业违约在后。站在法律及仲裁的角度,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娃哈哈法理并不亏。

  根据当年合资协议,双方都不得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但是,自1996年合资后,达能不顾娃哈哈方的反对,先后收购了益力、正广和、乐百氏等娃哈哈的竞争对手,形成同业竞争,率先违反了合资协议(娃哈哈方认为其参股的光明、蒙牛、汇源也是娃哈哈的竞争对手,但是达能否认了。不过他们也承认益力等三家的确是娃哈哈的竞争对手,已经构成同业竞争。基于此,达能方才不得不同意27家非合资企业使用娃哈哈商标)。而娃哈哈方则采用以牙还牙的对策,在1999年后,才陆续在全国各地组建非合资企业。

  所以,就是否构成同业竞争而言,反而是达能违约在先,他在法理上怎么会有优势?  

  基于法理,达能已经不占优势,基于情理,达能更是赤裸裸的食利者,甚至是不守国际规则者,而娃哈哈方则有理也有情,再加上管理层、员工、销售人员、经销商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以宗庆后为首的娃哈哈方岂有不赢之理?

  6月中旬,娃哈哈方在杭州提请商标所有权仲裁,这是法理上自卫反击战的开始,随后,娃哈哈方将会越来越强势。达能的最佳选择只能是让步让步再让步,否则,不仅在娃哈哈一无所获,更重要的,臭名昭著的达能在中国将没有未来。宗庆后所言,“达能告别中国”,不会是一句空话。

  罗建幸:曾就职于娃哈哈、强生(中国)、喜之郎、贝因美等著名公司,历任总裁营销From EMKT.com.cn秘书/市场督察、销售主管、产品和市场研究经理、市场总监、战略发展总经理等职;曾是娃哈哈、喜之郎、贝因美三大公司总裁的最高级别“参谋、幕僚”;营销界公认高层谋士;对消费品营销及战略有深刻研究;《销售与市场》《销售与管理》特约资深撰稿人;目前身兼多家著名企业高级营销/管理顾问。email: jesson@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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