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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为中国房地产商捂盖子? 7 上页:谁给了房地产商内部认购的权力 物管已经成了广大购房者购房取舍中的最关注因素之一。也许正是因为这点,才致使在“买的没有卖的精”中充当卖方的房地产商对物业管理的恣意妄为。 物管公司要在中后期才会介入,没有关系,只要购房者关注、只要竞争需要,物管项目的多少、物管费的大小我都大胆承诺,先套住购房者再说。请注意这个过程。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极可能还没有确定物管公司甚或还没有与任何物管公司洽商过。找到物管公司委托物管后,“带着枷锁跳舞”的物管公司又开始思量如何在开发商承诺的物管项目框框之内“偷工减料”、如何在开发商承诺的物管收费框框之外巧立名目的收费,以保证自己的效益。如:物管公司置身于开发商物业质量纠纷之外,物管公司“只收钱不做事”等等。要是与物管公司谈不拢呢?谈不拢,我就自己成立物管公司管理自己的物业。好了,这就使目前谁开发谁管理、建管不分的物业管理机制得到了继续下去的可能。这种机制又反过来继续致使着物业管理依附、受制于房地产开发及房地产商,使本已非常严重的重建设、销售,轻管理的问题又得周而复始的继续下去甚而更加严重下去。这主要表现如:物管承诺出去、“骗取”了购房者后,在执行过程中又“突然醒悟”:如照承诺的物管设施、物管内容执行下去,物业经营将会入不敷出。那就提高原先承诺的物管费吧,业主抵死不接受怎么办?那就减少物管设施的投入、削减物管内容。 于是,我们见到了:重庆的泛华大厦、丰华园、地王广场,在2001年7月后的100天内,因由无证保安乃至电梯维修工对电梯进行维保等原因,相继发生了三起致死事件;哈尔滨市的王女士在动力区买了一套商品房,装修好正准备入住之时发现阳台漏水,与物管公司几番筋疲力尽的交涉仍得不到解决;昆明的几百户业主入主当地某小区后,却“惊奇”地发现小区内连单车棚都没有…… 房地产开发商与物管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法人,谁让房地产开发商承诺的物管?房地产开发商又有何权力可以承诺物管?如此这般,业主的权益还能找得到地方摆?业主的权益又怎能找得到地方摆? 第 1 2 3 4 5 6 页 下页:谁给了经济适用房高走的机会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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