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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了,SK-II

宝洁危机公关对本土无知,跨国公关公司在本土无能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6-09-25, 作者: 游昌乔, 访问人数: 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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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3日宝洁中国公司网站被黑客攻击瘫痪数小时。24日凌晨刚刚恢复的宝洁网站再次被黑。当时除了宝洁logo位置仍可点击外,其余全部变为空白。网站程序被黑客使用大段中文加以注释,而黑客表示其目的是“只针对SK-II”,并要求SK-II“停业整顿”。黑客同时指出“公司对国人极不负责,建议反省”,“建议把SK-Ⅱ扔进垃圾箱”。  

  案例点评:  

  可恨,可气,可叹,可悲!

  可恨在于,众多白领女性所信赖的高端品牌竟然会重金属超标.

  可气在于,宝洁公司竟然对国家质检总局的结论不认可.

  可叹在于,宝洁公司竟然对消费者退货设置门槛,引起人怒.

  可悲在于,一个被精心打造的奢侈品牌就这样不光彩地在中国退市了.

  60多年前,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不无遗憾地离开中国。毛泽东写下了著名的《别了,司徒雷登》。  

  2006年9月22日,宝洁公司宣布旗下化妆品品牌SK-II宣布在中国退市。在这里,我们想说的是:别了,SK-II。所谓勃也兴焉,亡也兴焉。此次宝洁公司在SK-II重金属超标风波中傲慢自大,暴露出在危机公关方面对本土的无知,而为宝洁公司服务的某赫赫有名的跨国公关公司则更是水土不服,在危机中表现得无能.  

  在这里我们用关键点公关公司所创导的危机公关5S原则来进行分析:  

  一. 违背承担责任原则:  

  9月14日事发当天宝洁的声明称“SK-Ⅱ所有产品上市前都经过了公司内部严谨的安全评估,并且在进入中国市场前都经过卫生部严格检验和注册,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有充分的保障。SK-Ⅱ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文中所涉及的成分。”按此说法,是国家质检部门无中生有?为什么没有表示尊重国家质检部门的检测结果?

  9月22日宝洁公司的退市声明称“SK-II决定暂停其在中国的产品销售,并暂时停止SK-II专柜的运作。虽然SK-II相信其产品是安全的,但是仍然做出此项决定,直至确认我们符合中国在售化妆品中所含微量铬和钕的相关规定。”按此话法,宝洁公司是比窦娥还冤?为什么没有声明表示以“以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为重”?

  其实,宝洁公司应该主动回收产品,而不是退货。曾有专家认为,在法律没有认定这种产品确实有问题的情况下,退货是对自己利益的保障。因为“退货”和“召回”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召回就是承认自己出错,而我认为宝洁的做法没有任何错误。” 我想,宝洁公司就是被这些所谓的跨国公关专家指点坏了。在中国,危机发生后,先解决“情”的问题,再解决“理”的问题,最后才是解决“法”的问题。这个顺序千万错不得!你不认错,消费者就不会原谅你!  

  二. 违背真诚沟通原则:  

  而在与消费者的沟通过程中,宝洁公司表现出的傲慢令人气愤。中国质检部门爆出SK-Ⅱ9种产品中含有违禁成分后的第二天,宝洁公司公关部便出面言之凿凿地“辟谣”,声称在生产过程中宝洁绝未添加违禁物质。当“罪证”确凿后,便开始为退货设卡,退货不仅要发票、医生出具的过敏反应等4项苛刻的条件,还必须签订一项申明“SK-Ⅱ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一次性终结性处理”霸王条款。再接着,单方面宣布停售,干脆撤掉摊子,溜之大吉。为此不难理解宝洁(中国)公司网站被黑的原因。事实上,宝洁一向很注重它在中国的品牌形象。可是,如果因为SK-Ⅱ事件而摆出跨国企业的架子的话,就只能使自己受损,毕竟SK-Ⅱ只是宝洁旗下众多产品的一项,其他的产品如何让人信任?一旦消费者产生偏见,宝洁就会失去消费者。所以诚信待人,用真实的面孔去面对消费者才是明智的选择。

   我们再来看看,什么叫“一次性终结处理”?国家已经认定了产品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而宝洁方面却希望通过协议来要求消费者跟他们一同“指鹿为马”,一同承诺产品无质量问题,这种协议条款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应的。  

  另外,宝洁将退货通过协议订立为“一次性终结处理”方案,企图对日后消费者发生的问题进行免责也是行不通的。根据我国法律,如果因产品问题造成人身伤害,厂家不仅要进行退货处理,还要给予赔偿,企图通过合同约定来免责是行不通的。  

  2005年3月,南昌消费者曾以“虚假广告”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起诉宝洁SK-II。当时宝洁公司胜诉,却因为不懂得与消费者沟通,闹得沸沸扬扬,在品牌形象上遭遇重创。该案例曾被我列为“2005年度十大危机公关案例”。但没想到,一年半后,宝洁SK-II再次闯祸,而这次却因为公关之失,以退出中国为代价。看来,“2006年十大危机公关案例”肯定是SK-II占头条了!  

  三.符合速度第一原则:  

  9月14日事发当天,宝洁公司就做出回应,应该是速度相当快了。但是却毫无章法,加速了危机。就象发生火灾之后,消防队员急忙忙去救火,但却防毒面具不戴,甚至灭火的水枪都没有,难道不是害人害已?  

  四.违背系统运任原则:  

  除了坚称相信自已是安全的之外的声明之外,没有和政府、公众及媒体做好沟通。  

  五.违背权威证实原则:  

  国家质检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都已经做出了重金属超标的结论,还在那里死撑干什么呢?最明智的做法是尊重质检部门的结论。  

  案例评分: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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