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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销传播网 > 特别关注 > 联合利华“涨价门”的启示

联合利华“涨价门”的启示


《新营销》2011年第6期, 2011-06-15, 作者: 余不讳, 访问人数: 2454


  联合利华被物价部门处以200万元罚款后,发表了一份耐人寻味的声明:“联合利华作为一家对中国有长远承诺的跨国公司,我们充分了解中国国情,尊重国家发改委及上海市物价局的决定。作为负责任的跨国公司,联合利华一贯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联合利华全球商业准则。我公司本着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

  从表面上看,联合利华接受了政府部门的处罚决定,放弃了申诉的权利,但从“充分了解中国国情”、“ 一贯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等字里行间,分明暗示它内心的委屈与不服。  

  联合利华冤不冤

  我们先来看看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对处罚决定做出的解释:

  一、违法行为

  1. 今年3月,联合利华向各大超市发出调价函,通知本品牌部分日化产品4月1日起涨价。

  2.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自2011年3月21日开始,多次接受《新闻晚报》、《上海商报》等新闻媒体采访,发表“日化行业进入涨价周期”、“不排除第二次涨价的可能性”等言论。

  二、后果

  导致日化产品涨价的信息广泛传播,增强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个别超市联合利华的产品日销售额超过正常时期的几倍甚至十几倍。

  三、定性

  属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

  四、主要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

  对国家发改委的上述说法,联合利华自然不敢公然抗辩,但我忍不住要理论理论:

  其一,联合利华给各大超市发出调价函,是企业定价自主权的体现。《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根据国家的定价目录,日化产品不属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13类商品(服务)之一。企业向自己的经销商发出调价函,不应被视为“散布涨价信息”的不正当行为,否则,企业如何实现统一的商品定价与价格变动?

  其二,企业的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是消费者获得知情权的重要保证。作为一家市场覆盖面广的大企业,在决定产品调价之后,向消费者提前告知并进行解释,是其应尽的义务。虽然这可能引起部分消费者不安,但如果不这样做,让消费者猝不及防,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让我们看一看发改委公布的联合利华“散布涨价言论”的证据:

  1.联合利华公司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日化行业在中国是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品牌非常多,消费者对价格也相对敏感,竞争对手们都相互观望着呢,只能慢慢调整一点,再看看竞争对手是否跟进。”

  2.“快速消费品行业是下游行业,从目前上下游连锁反应来看,整个行业进入了涨价周期。”

  3.“涨价经历一个观望的过程,大家都在等待谁第一个调价”,“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没有跟进,那么我们肯定会很惨,所以我们只是陆续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如果近期原材料价格再度上涨并企稳,不排除第二次涨价的可能性”。

  4.“对4月份涨价的预期,目前还说不准。现在原材料价格上涨,未来产品涨价势在必行。”

  5.“下个月多家日化用品公司产品价格将上调10%左右,主要是因为上游原材料石化产品、植物油、无机化工产品等近期平均上涨了40%左右,直接带动日化用品成本增加约20%”。

  6.“事实上日化用品中有些品类毛利并不高,像洗衣粉毛利在10%左右,一些小企业早就撑不住了,只是大公司产品不涨价,小公司也不敢涨价”。

  稍微完整地而非断章取义地看一看这些“散布涨价言论”的上下文就不难发现,发言人的谈论是客观而理性的,并没有一味地煽动、渲染。难道涨价只能偷偷进行,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析、预测和解释吗?若如此,产业分析师、评论员们都该失业了!

  从另一方面讲,“散布涨价信息”主要是媒体的行为。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只能对自己言论内容的合法性负责,而他的言论是否会发表、怎么发表,他是无力控制的;相对而言,媒体是主要的行为人和第一责任人。发改委如果要处罚“散布涨价信息”的责任人,首先要罚的是媒体。

  我认为,即使是这些言论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恐慌和价格上涨,也不应禁止言论的自由发表与信息的自由传播。言论自由与信息透明是公众更优先的权利,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担心引起公众恐慌而隐瞒SARS疫情或者核辐射危机,或者禁止对危险情况讨论。

  其三,发改委“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理解过于片面。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价格有上下起伏,消费者抢购或持币观望,都是正常现象。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并不是一潭死水。一种简单的打折促销,都可能引起消费者排队疯抢,难道因此禁止价格折让行为吗?

  消费者抢购,在很多时候是一种理性的自利行为,或者是防范风险的正常反应;在少数情况下,消费者会因欠缺知识、判断失误,或者因为对市场环境与政府监管缺乏信心而出现非理性的过度反应。对后一种情况,社会有必要提供更多样的信息,政府有必要提供更及时的解释说明和法制手段的化解措施,但从根本上说,还需要消费者从事件中积累经验、吸取教训,进而变得理智与成熟。

  其四,发改委对作为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理解有误。《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散布涨价信息”与“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三者都是构为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且是一个由因果关系构成的连贯整体。联合利华发言人的言论,即使属于“散布涨价信息”,但“哄抬价格”且“推动商品价值过高上涨”了吗?显然不是!涨价是联合利华事先已经决定了的,而并非“散布”带来的后果。而且,消费者抢购之时,联合利华商品的价格并未上涨,更没有“过高上涨”! 

  从法理上说,上海市物价局的处罚决定、国家发改委给出的处罚理由,对事实和后果定性不准确,法律依据不充分。联合利华被罚款200万元,确实有点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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