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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用‘人’做广告”之重新解读 7 上页:第 1 页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应如何界定广告是否是以消费者、专家、患者的名义作证明。 首先是对“消费者、患者”的界定。第一,广告中的人物是否表明他曾使用或正在使用该产品,如果是,就是以“消费者、患者”的名义出现。第二,广告中的人物是否提及他人正在使用该产品,如果是,也算是以“消费者、患者”的名义出现。第三,广告中的人物是否提及该产品的功效和作用,如果是,也算是以“消费者、患者”的名义出现。 再就是“专家”的界定。第一,广告中的人物是否有头衔,如XX学院的XX教授。如果有,就是以“专家”的名义出现。第二,广告中的人物出现的场合或装扮是否有误导。如穿着白大褂站在讲台上,就是专家形象。 例子有:这两年广告打得很凶的SK—II的广告上有这样一段话,著名艺人郑秀文语:“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在用SK—II护肤品,朋友都有好奇,为什么用一样的护肤品,但是皮肤总没我那么晶莹剔透。因为我有秘诀,就是多用了神仙水这一步,令我白又白过去时,滑又滑过人,我的脸当然更加晶莹剔透喽!” 笔者认为以上现身说法就属于典型“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应该属于此次专项行动将要整治的对象。特别是此类大品牌由于广告投入多,传播范围广,造成的影响也大。可以说,这几年国内化妆品越来越多品牌采用“证言式”广告,主要是跟它们的风。 那么国家为什么会严禁明星、名人做证明性广告?何危害性在哪呢? 首先,他们不是专家,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去鉴定一种产品的好坏,特别是他们很可能根本没有试用过产品,对产品都不了解。就算真的使用过,就算真的有效果,那也是个别现象,不能说明问题。并且更重要的是,对一个产品的证明应该也必须是由政府对口职能部门作出,如质监局。这种现象的危害在于,首先,他们对消费者行成了一个误导,因为,大多数消费者都有追随心理,并且信任明星、名人。所以很容易在其的引导下购买该产品,但他却很可能根本没用该产品。再者,他们的证言,在某种意义上取代了相关部门的声音,可以说扰乱了政府的权威。同时,对他们本身的名义也可能造成损害。因为,他们不能准确判断产品的好坏,当产品出问题时,消费者可能第一反应就是想到代言的明星“是她教我卖这产品的”。前不久,南昌消费者在告SK—Ⅱ时,就顺便将代言人“刘嘉玲”也告上了。 其实区分明星、名人做证明性广告与做形象代言人有一个根本区别在于,他们有没有表明曾使用或正在使用该产品或是正面提及产品功效。 这通知出台后,我们今后做广告时应加倍小心。今后,如果要请明星、名人做广告,应如何把握尺度? 首先我们应端正思想,如果请明星与名人做形象代言人时,应更注重宣传品牌的形象,而不是产品的效果。在做广告时当然是最好不要提及产品的使用和功效。这样就肯定不会犯错误了。但是,在我们这行业,要广告不提及产品和功效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注意一个度和技巧的问题。度就是不能通篇都讲产品,讲技术,讲功效。技巧就是“虚化”。比如不要用“我”第一人称,在电视广告中,不用对白,而用旁白。就是说,不是明星自己说,而采用画外的解说声。再比如,在文字上多用点春秋笔法,不要写得太直白,但又一看就明白。 附记:本规定出台至今,执行情况却是令人堪忧。几乎任何品牌的广告都对此规定视而不见。违规现象更为严重。这更加说明我国的广告环境不仅要出规定出法律治理,更加要在如何加强执行上下大力气。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联系电话:020-35699556,电子邮件: suppermarket@hotmai.com 第 1 2 页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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