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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大限难兑现 "64号文"料胎死腹中


www.emkt.com.cn 2002年05月20日 09:37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丁汀

  《财经时报》近日得到的消息是:关于“64号文”的争论可望在20日之前最终解决,而这个结果很可能是饱受争议的“64号文”的“夭折”。如果真是这样,它可能是在中国第一个未得到执行便宣告废止的官方文件。不能忽视的是,直接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力量来自民间。

  广遭争议的“64号文”

  对于快递业来讲,5月6日曾经被视为一个“大限”。宣告这个“大限”的是2月4日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关于贯彻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有关进出境信件寄递委托管理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64号文”)。文件的核心内容是,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必须限期到邮政局申报领取“委托书”,并同时规定了非邮政企业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经营范围,即快递企业概括的“四不准”。


  这个“四不准”实际上剥夺了快递企业业已经营的一半以上的市场,因而广受质疑,甚至有激烈的言辞称其为“流氓加无赖的行径”。


  3月6日,中国邮政局发布通告,将“64号文”的执行期限定为“自见报起60天内”,也就把快递企业的“大限”锁定为5月6日。


  但在“64号文”出台之后,即立刻遭受到各方面的炮轰,快递企业绝无应者,表示不会在其规定期限内申请委托书。


  国际上的反对声亦立刻响起,快递巨头FedEx(联邦快递)、UPS(联邦包裹公司)、TNT(天地快运)及DHL(敦豪)随即发表声明,对“64号文”表示强烈不满。相关政府也同时“表示关注”,美国的商务部副部长奥尔多纳斯称此举“明显违背WTO开放市场的规则”,而其贸易代表佐立克在接受《财经》杂志采访时,则干脆称其为“一种倒退”。


  5月6日 没有兑现的期限



  4月底,3月6日的通告规定的“大限”接近之时,快递业内对“64号文”应者寥寥,而反对的声音却日渐强烈。于是在4月30日,距离“大限”一周之前,邮政局再次发布通告。此次通告称,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两部一局”(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邮政局)的通知精神,“使各地国际货代企业,有充足的时间办理邮政委托手续”,故“将3月6日通告的期限(即5月6日)顺延到6月15日”。


  于此同时,始终态度强硬,声称恪守“世贸组织规则”的邮政局,亦开始会同外经贸部及有关各方商讨“64号文”的命运。


  据此间外电报道,称“外国快递公司意外获得中国政府部门的声援”,并称国务院高层领导已经介入调解“这场高层次的争斗”,因此“这意味着一场旷日持久的争端可能很快会得到解决”。


  5月14日,参加“商讨”的中国外经贸部有关人士及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向《财经时报》证实了这一消息的可靠性。


  来自民间会同国际的呼声得到重视,这似乎意味着,距离争端的最后解决指日可待。



  “64号文”胎死腹中?



  商谈一方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理事单位中外运空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学德向《财经时报》透露,邮政局方面已经承认,此前的“64号文”已经不被当作此次商谈的基础,商谈的主要依据变为“629号文”。中外运总裁办管理人士则戏称:“什么‘64号文’?没有听说过!我们只知道‘629号文’。”


  所谓“629号文”,是在2001年12月20日,“为防止炭疽杆菌传入中国,经外经贸部和邮政局及信息产业部的协调,联合发布的一个文件”。相对于“64号文”,这个“629号文”以快递业安全为依据,要求“国际快递公司要到邮政办理委托手续,邮政在收到申请后决定委托或不委托”。而“64号文”则更附加限制了快递业的经营范围。


  由此业内人士称,“629号文”为邮政找到了一个合理的谋取主管权的理由,而“64号文”则“顺便”谋取了更关键的市场利益。


  所以,目前的商谈各方意见还存在差异,即使作为“64号文”利益受损方的中、外快递企业,底线也各有不同。刘学德告诉《财经时报》,在不改变经营基础即废止“四不准”的前提下,中方企业愿意从大局出发,接受邮政局的“委托”管理,而外资方则对邮政局这个“婆婆”同样不“感冒”,正因为如此,商讨也还有继续的必要,但其重心将向主管权转移。


  无论各方是否在“629号文”基础上达成共识,“64号文”“夭折”的结局都已经成为必然。


  快递业生机再现



  外经贸部有关人士告诉《财经时报》,目前的商谈正在进行中,结果最早在本月20日前呈现。对最终的共识,这位人士表示乐观。刘学德亦表示,越早形成共识对快递企业越有利,因为“当前的局势已经让很多人产生误解,认为企业并不具备营运资格”。


  刘表示,由于“629号文”出台后,国家工商总局确认,如果没有邮政部门的“委托书”,则不予通过企业“年检”。因此,对很多没有申领委托书的快递企业,虽然日前业务未受大的冲击,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谅解和默许,却有从事“非法经营”的嫌疑。


  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4月30日为例行年检的最后期限,而由“64号文”所起的快递业“委托书”事件一拖再拖,变而又变,至今尚无结论,故在此之前,快递企业的相关规则都处于“真空”状态,这对快递业的发展及其企业经营都殊为不利。


  最后的结果还没有得出,因此最终结论亦尚无从下起,但刘学德表示,出台规定绝不应该是哪几个政府部门单方面的事情,必须听取企业的声音。对许多个中国快递企业而言,“64号文”之后“末日”恐慌已经过去,在主要来自民间的呼声中生机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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