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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暗埋“专利地雷” 国内银行业麻木?


www.emkt.com.cn 2002年12月11日 09:44   21世纪经济报道


  □韩瑞芸北京报道

  吕赢之,原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计算技术研究所,1995年G类(物理类)发明“硬币清分计数机”专利拥有者,后因机构变动,现不知去向。


  姜乃斌,原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计算技术研究所,1998年G类发明“立式点钞机”专利拥有者,后因机构变动,现不知去向。


  周庆荣、陈灿光、林天源、黎志南、何国财、罗志忠,原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计算技术研究所,1999年G类发明“易换捻轮的高精度点钞机”专利共同拥有人,后因机构变动,现不知去向。


  欧阳雪源、陈年华、冯伯冲,原就职于中国银行惠州分行,1999年G类发明“一种解决微机跨越2000年世纪过渡问题的方法”专利共同拥有人,后因工作变动,现不知去向; …… 列出这样几则所谓的“寻人启事”,并不是记者的突发奇想。虽然这些国内已注册的银行技术专利的拥有者并非真的“不知所踪”,但却无一例外地离开了他们先前在中资银行的研发岗位。


  然而,另一方面,据有关媒体报道,自1996年起,不动声色间,花旗银行已陆续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交了总共19项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的申请,光说明书就长达1404页。这19项申请多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大都是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发明专利,且均已进入最后审批阶段。有分析认为,一旦这些申请审批成功,国内银行今后在开展某些业务时,将可能陷入国内DVD厂家被迫向外商交纳专利费的相同境地。


  研究人员下海放贷



  “我早就没在那儿了,现在在搞信贷业务。”曾在1999年和2000年分别申请了两项专利的原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银行机具研究所研究人员,如今撇开技术,开始关心起银行资金、信贷业务来。在电话中,他透露了该所另外两位专利拥有者的下落:“李曾是机具研究所所长,现在已经退休了。”而较年轻一些的张某,“现在也和我在同一个部门做业务”。


  或许,于年轻的银行接线小姐而言,“计算技术研究所”、“银行机具研究所”之类的说法堪称“历史名词”。然而,对那些四五年前即已在银行技术部门工作的研究人员来说,这些词汇却组成了他们心中永远的痛,伴随着暗自叹息和无奈。


  “我们的技术到底会不会落伍,与国际水平比到底先不先进,关键要看机制重视与否。”该工作人员深有感触地说。


  据了解,配合机构撤并计划,截至2001年,中国工商银行对系统内研发机构进行了大规模整合。就软件研发而言,工行撤销了各省分行原有的计算技术研究所,并分别在北京、上海成立了两大数据中心,在珠海成立了软件开发中心,还在其他技术力量较强的重点省市,如广州、深圳、杭州等地成立了公司化的软件研发小组。


  然而,在硬件研发方面,工行却采取了大力“收缩阵线”的调整方式,虽未撤并全国各分行的银行机具研究所,却对其主要业务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应以“机具(硬件)维护为主”。“都不让我们搞开发了,如果还待在所里,即使仍旧是银行编制,但你应该想像得到待遇问题。年轻人都不愿意做了。”于是乎,一些本能大有可为的年轻研究人员不是到银行基层做业务,就是“出走”另谋高就。


  专利意识淡薄



  “放弃硬件研发,这也许是国内银行的‘高招’。他们想‘田忌赛马’,用软件弥补不足吧!”一位业内人士如此点评工行机构调整之举。


  据中国银行信息科技部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内地银行使用的硬件设备,小到补登折机、点钞机,大到系统服务器,多从美国、德国进口。“虽然进口机器价格不菲,但其技术指标很高,性能都很优越,这是国内做不到的。”


  硬件依靠国外,也许有太多的理由。那么,内地银行几乎是“孤注一掷”的软件研发,究竟又如何? 位于珠海的中国工商银行软件开发中心开发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该行的“大机集中工程”。


  为推进“商业化改革与信息化改造一体化”,工行于2001年底基本将全行40多个计算机分中心整合挂接到北京、上海两大数据中心。“原先由各分行自行处理数据的工作,现在全都划归到南北两大中心,提高了工作效率。”“工行在深圳的海外数据中心也正在建设之中,将来就可以统一处理海外数据。”在他看来,国内的软件工作做得并不差。


  他表示,由于工行网点众多,业务来往频繁,这种系统挂接工程对服务器和相应软件的要求很高。“国内研发的主机都承担不了这么大的数据量,包括软件平台在内,我们只能从国外购买一些工具性的东西,再针对自己银行的业务流程做应用开发。”


  然而,对自己的研发成果,内地银行非但未予足够保护,甚至缺乏基本的商业意识。


  “我们没必要申请专利。”这位研发人员如此说法的理由之一是:“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的技术研发中心,各做各的事,互不干涉;我们也不以赢利为目的,开发出的任何产品不是为了出售,也不想出售,只是为了满足自己银行的需求。”


  法律能否长久隔离“地雷”?


  部分人士认为中资银行可以安之若素的一个理由,是中国现行法律对花旗申请的所谓专利并无明确保护条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本身,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性方案”。而花旗申请的专利则属于“商业方法类”。


  不过今年9月的一次研讨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的一番话,却使上述理由的立足之本出现了松动的迹象:“我国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原则,是(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立法并不落后,很有弹性,还留有余地。”


  尹指出,与某些国家不同,我国的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商业经营方法不能给予专利权,这是为了适应将来科技发展、扩大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所预留的灵活空间,也就是所谓的“弹性”;但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专利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性方案的规定,也是判断能否给予专利权时所必须坚持的原则,这就是“余地”。


  “如果银行的系统是计算机系统再加上软件,那它就不是商业方法,而是一种技术方案,这就符合了专利给予的基本条件。”北京大学的陈美章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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