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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倒闭有法可依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将施行


www.emkt.com.cn 2001年12月07日 10:04   南方都市报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11月23日签署第三二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并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颁布这个条例,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活动的
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中国人民银行撤
销金融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规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
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 
  《条例》指出,商业银行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
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
的有关地方政府组织成立清算组。 
  该《条例》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违法审批金融机构,对金
融机构不依法实施监管、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导致金融机构被
撤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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