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营销传播网 频道导航
在线投稿     

会 员 区 网站地图
首页 动态 文库 知识 资讯 社区 服务

高级搜索

EMKT营销文库
最新文章 最热文章
读者推荐 全部文章
麦肯特培训课程

麦肯特提供优秀的营销与管理培训课程、内训与咨询:

* 领导者之剑 - 突破思维
* 情境领导 经理人之培训





专题 | 精品 | 行业 | 专栏 | 关注 | 新营销 | 战略 | 策略 | 实务 | 案例 | 品牌 | 企划 | 企业与人
中国营销传播网 > 新营销 > 电子商务 > 关于阿里、阅文、丰巢三家企业因反垄断均被罚50万简评

关于阿里、阅文、丰巢三家企业因反垄断均被罚50万简评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20-12-19, 作者: 蒙慧欣, 访问人数: 6791


  12月14日,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From EMKT.com.cn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11月10日,国家市监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简评。  

  观点1:此次处罚系《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的顶格处罚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表示,这三起案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是采取罚款处罚措施,处罚50万属于罚款这种处罚措施中的顶格处罚了。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不会采取要求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这种处罚措施,除非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另外,根据通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这三起经营者集中并未有限制、排除竞争效果,但是符合申报标准而未事先申请经营者集中审查,所以对相关经营者进行处罚。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也表示,此次处罚系监管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的顶格处罚。从三家的垄断行为来看,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在集中实施前,三家企业均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李旻认为,对互联网行业而言,由于涉案的三家企业均在各自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行业影响力较大,在企业均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的情况下,仍然不遵循国家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影响较为恶劣。监管对其进行处罚也是从警示行业其他经营者的角度出发,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表示,整体而言处罚并不重。市监总局查处、公布该三案的目的,不在于“罚”,而更在于“敲山震虎”,释放对平台经济、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一视同仁的信号,警示相关行业主动规范经营,停止采取涉嫌垄断的经营行为,以期规范竞争秩序,保障市场活力。  

  方超强认为,对于平台经济、互联网领域的企业而言,头部平台和大企业利用自身资本、技术和体量优势不断地“跑马圈地”,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经营者集中”或者“行业寡头”,而这些企业在此背景下的广泛而长期地存在多种不当经营行为,而且已经无形中排除和限制了小企业的竞争,导致竞争不充分,长期以往对行业发展必然有害,也会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活力。因此,本次反垄断处罚对于行业规范竞争秩序不吝于“当头棒喝”,势必可以唤醒“装睡”的那部分人。  

  观点2:互联网行业很可能将迎来反垄断强监管时代  

  赵占领律师表示,当然,对于这几家巨头,50万罚款从经济角度而言几乎没有影响。但是,集中处罚三起互联网领域未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案例,加上双11前一天颁布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确实可以看出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将互联网行业作为下一步进行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互联网行业很可能将迎来反垄断强监管时代。  

  李旻也表示,《反垄断指南》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作进一步细化,也是对我国行业竞争下层出不穷的垄断行为的具体化规定,反垄断治理一直是市场管理的必要手段,而该文件的出台正是体现了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的需要与必然。  

  观点3:互联网企业需调整架构适应新一轮的监管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表示,互联网平台发展至今,实际上产生了很多弊端。但这些弊端已经不仅仅是靠平台自身和行业的自我调节来实现,只能从更高的维度监管层面去解决问题。此次事件,可以说是国家对互联网反垄断行为加强监管的趋势。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调整架构,能否适应新一轮的监管,包括政策的指引,未来要走的路会很艰难。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表示,相较于传统企业,在审视互联网企业其是否构成垄断时,虽然垄断的判断原则不变,但仍存在相当多的难点和特异性的地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互联网+商业”的组合在不断地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和逻辑、新的服务产品、新的运营手段,而以现有法律规则去界定、规制这些新生事物,会不断地出现各种冲突的观点和意见,有待监管层统一和决策,这是针对于互联网企业垄断审查的客观痛点。  

  例如,对于相关市场的认定,传统企业销售市场和所属行业很容易确定,但互联网企业由于互联网互联互通的特点如何确定服务和销售市场就存在界定难点;再例如,在是否属于相同类型服务或产品判断上,也存在很多难点,单就互联网直播这一领域就存在游戏直播、娱乐直播、电商直播等多个细分领域,虎牙直播跟淘宝直播有很强的直接竞争关系么?好像并没有;但虎牙直播跟淘宝直播却又都是互联网直播服务运营商,都在直播行业。  

  方超强认为,近些年,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企业的涉嫌垄断的行为,有点“无为而治”的意思,但在观望、踌躇多年后,个人认为,加强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垄断监管确实已经迫在眉睫了。  

  观点4:监管不应仅从罚钱出发 应当创新处罚手段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目前需要时刻关注监管动向,对于已经发生的监管处罚案件要从中汲取教训,规避自身经营风险。另外,企业应当完善自身经营合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及时与监管沟通可能存在处罚风险的边界行为,在创新经营的同时,与国家管控保持一致;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在《反垄断指南》出台后,各地监管机构对于该指南的执行仍不统一,且多地的监管机构存在其内部的“统一口径”,许多互联网企业经常在违规的边界游走,遇到监管处罚仅以结果为导向,主张罚钱了事。针对这种情况,建议监管多向公众披露执法口径,以便企业做好内部合规,对于互联网企业不应仅从罚钱出发,应当创新处罚手段,使处罚真正起到对同行业企业的威慑作用。  

  于此同时,董毅智律师建议,反垄断的调查和监管落可以从监管技术和监管费用问题落实。监管技术应提升专业的人才介入,比如委托第三方机构来介入调查;监管费用可以借鉴欧美的方式,由被监管者来提供相关的费用。  

  蒙慧欣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法律权益部分析师  

  负责领域:电商消费权益保护、电商法律法规、网络信用、物流快递、网络传销等领域  

  •手机:18368885037(微信号)  

  •座机:0571-88228135  

  •邮箱:law@netsu.com  

  •专家专栏:http://www.100e.cn/expert--513.html  

  •产品服务:http://www.100e.cn/Index/Wjsproviders.htm



欢迎作者投稿,投稿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本站投稿协议(http://www.emkt.com.cn/article/send.shtml)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主页关于麦肯特关于网站招聘信息广告服务联系方法

版权所有©2000-2021 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麦肯特®、EMKT®、情境领导® 均为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未经书面明确许可,本网站所有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和转载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


本页更新时间: 2024-04-19 05: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