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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与户外广告监管的十大变化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15-10-15, 作者: 廖秉宜, 访问人数: 2292


  近年来,中国户外广告产业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电视和网络的第三大广告媒体。户外广告在传播商业信息、美化城市环境、展现城市特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发展的户外广告业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需完善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新《广告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对户外广告行业的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新《广告法》中关于户外广告的直接规定有三个条文,即第22条、第41条和42条,同时新《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户外广告。新《广告法》出台后户外广告监管呈现以下十大变化。

  一、明确了中国户外广告的监管制度

  我国广告监管制度表现为以法规管理和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辅。此次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广告监管制度。新《广告法》不仅完善了法规管理和行政监管职责,而且首次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权等。新《广告法》实际上也确立了我国户外广告的监管制度,即以户外广告法规管理和行政监管为主,户外广告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辅。这一监管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户外广告市场行为,维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就户外广告法规管理和行政监管而言,新《广告法》在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二是明确户外广告的立法机关。新《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我国户外广告监管领域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户外广告的产权与收益主体不明确,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合理权益的法律保护;二是多部门管理导致无法管理或弱化管理,甚至加剧政府部门人员的权力寻租;三是突击运动式的户外广告整治,治标不治本,没有建立户外广告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我国户外广告的监管制度,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户外广告产权与收益主体,保护户外媒体主的合法权益;二是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由规划、城建、城管、市政、工商、公安、文化等多个部门组成的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管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统一管理;三是发挥户外广告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扩大户外广告监管渠道。

  二、具体列明户外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户外广告是展现城市形象的一扇窗口,户外广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广告内容的监管。新《广告法》对户外广告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户外广告设置的限制性规定。新《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二是对户外广告内容的限制性规定。虽然新《广告法》中没有直接对户外广告内容的规定,但是商业广告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户外广告。新修订的《广告法》在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中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烟草广告,酒类广告,教育、培训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房地产广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具体规定既为户外广告经营者开展合法经营提供了实践指导,也为户外广告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新《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户外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服务。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三、严令禁止户外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制定了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长期以来,烟草广告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一是烟草广告在除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和体育比赛场馆之外的户外媒体上大行其道;二是变相烟草广告泛滥,损害公众利益,影响政府公信力。

  新《广告法》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修订,一是扩大了禁止烟草广告发布的媒体,将户外媒体纳入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范畴。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二是禁止发布变相户外烟草广告。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新《广告法》可以说是史上最严的烟草广告法令,有助于严控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公众利益。

  四、加大对户外虚假广告的治理力度

  户外虚假广告问题也是长期困扰行业监管的一大难题,新《广告法》在制度上加大对户外虚假广告的治理力度,提高了户外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新《广告法》关于户外虚假广告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户外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是提高户外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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