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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多方消费和同时销售的合规性探讨


《当代直销》, 2010-03-22, 作者: 遇思阁, 访问人数: 1801


  主持人:遇思阁

  嘉宾:

  常胜君 中国From EMKT.com.cn保健协会保健食品委员会秘书长助理 

  秦永楠 中国直销企业管理案例研究中心主任委员 

  倪跃峰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MBA导师  

  直销作为在固定的销售场所之外的一种面对面的销售方式,实际是一种人类最为古老的商业分销形式,它作为商业活动的一种形式,随着人类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发展,商业销售的历史中有相当一段时间由直接销售组成。商品经济发展早期的小商小贩,体现了无店铺经营的最基本特点:没有固定的场所,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交换的原始商业行为。在以后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直销这种销售模式一直是销售模式中不可分割的部分。

  不少专家学者预言,直销将成为21世纪的行销主流,全球将有百分之五十至六十的产品不经店面,而是通过直销方式销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直销行业出现了既消费也销售的情况,也出现了一个销售员同时经营几多公司产品的现象,对此,我们查阅很多直销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请来了业内的相关专家一同来探讨一下这个焦点话题。  

  经销商同时消费和经营的利弊

  主持人:直销在中国,是从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后才逐渐步入正轨的,在这个行业中,直销员和直销公司是非雇佣关系,法律对直销员是否可以同时消费和经营多家直销公司产品没有做任何规定,对于这种现象,各位专家是如何看的呢?

  常胜君:人人都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来说,使用任何产品和服务都是个人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权利。任何直销公司都没有权利对他人使用产品进行限制,包括直销员。至于经营多家公司,我认为也是无可厚非的。只要有能力,有精力,有财力就可以经营。

  秦永楠:这是直销行业中长期讨论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分得更具体来探讨。总的来说,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也是一个客观事实。据我观察,总是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并不是只做一家公司。如果直销人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只做一家公司,公司当然是非常赞同并认可的。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选择比努力更重要!直销人员是多重身份,当其处在消费者身份比较明显,而销售活动较少时,对公司和产品的选择是多方面的。这种趋利避害的做法可以理解。对于这个选择过程,我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看:第一,取决于公司的产品,是否适合消费者及销售者。其次,公司的机制是否适合。不过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公司的文化是否能得到消费者及销售者的认同,进而产生共同点,这样直销人员的归属感会增强,非常有利于公司与直销人员的合作,那样有关同时销售多家直销产品可能就会迎刃而解。

  倪跃峰:消费没有问题,同时经营也应当允许。

  主持人:直销员如果同时销售多家公司的产品,可能会带来不小的利益,也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请各位专家分析下直销人员同时销售多家产品的利与弊?

  常胜君:直销人员同时代理销售多家公司的产品,这样顾客的资源可以共享,同时也可以给顾客提供更多的方便和优质的服务,这同在商场买东西的道理是一致的。弊端在于会分散直销人员的时间和精力,要掌握更多的产品知识和公司方面的情况。没有一个好的班子很难有作为。

  秦永楠:这仍旧是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问题,每一个直销人员的情况是不同的,有的属于以消费行为为主,有的以销售行为为主,有的是全职直销商,有的是兼职直销人员。有一个情况是相同的,作为直销人员,他的行为是趋利避害的,这是一个自我选择的问题。

  倪跃峰:初期直销员对业务不熟,只经营一家直销企业的产品,随着经营时间的延长,在本公司没有“独家代理”的条款限制下,直销员就可以经营其它企业的产品。但是对于一些经验不足的直销员来讲,他本身会分心,会难于驾驭不同公司的同种类产品。当不同公司的同种产品数量增加时的销售不容易实现。但是这样也有有利的一面,就是可以锻炼人去把握更多的产品。比如说保险,保险的销售员开始时只能做一家,多年之后可以做保险经纪人来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经验丰富的直销员应该可以驾驭多家公司的产品。

  主持人:那还顺便问一下,中国直销法律尚无对直销员多方消费和同时获利进行约束,你们认为多方消费和同时获利是否具有合规性? 

  常胜君:多方消费当然是合情合理合法。

  秦永楠:对于消费者身份明显的直销人员来说,选择产品(或者叫服务)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公司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让利。这是消费者的有效需求,是消费者的权利。哪家更适合我,就选择哪家。公司无法进行要求。但是当销售占主导地位时,我们有必要分情况,分阶段来看。

  倪跃峰:合理,但目前未必符合直销公司的规定。就像一个经纪人可以接受多家公司委托而做股票、期货的交易员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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