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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应以降低渠道滞留应对“回炉”禁令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7-01-04, 作者: 相晓冬, 访问人数: 2283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而早在2002年2月,卫生部也下达过类似通知称,已经上市的食品和尚未出厂的成品食品,无论是否在保质期限内,都不得回收再用于加工食品。加工食品时的剩余原料等如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应及时加工利用,否则应及时予以销毁。

  而在时隔近5年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祭起“回炉禁令”,禁令出台的背后是这一问题在现实中的普遍发生,这说明卫生部早已下达的这一禁令并没有在企业界得到普遍贯彻和彻底执行,食品回炉再加工仍然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以至于我们近几年还能不时看到某个企业回炉再加工的丑闻见于报端,而那些侥幸逃脱媒体监督的此类企业也不在少数。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这一通知中所传达的精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处理回收食品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监督企业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发现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种严格的外部监管仅仅属于一种事后的惩罚机制,而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只能依赖企业界的自觉自律,尽管这一制度以消费者利益为重的出发点固然值得肯定,但由于难以将这种外部的监管有效渗透并作用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之中,它对食品回炉加工的现象到底能产生多大的抑制作用还有待观察。

  可以肯定的是,一些心存侥幸心理的食品企业可能还会“顶风作案”,但日益完善的市场监督体系和惩罚机制也应该对这一现象产生巨大的遏制和震慑作用,而那些诸如用陈年老馅加工月饼的品牌溃败案例也成为食品企业一种前车之鉴的提醒。当然,这种约束只对于那些珍视自身品牌并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企业产生效果。

  对于那些自觉贯彻这一规定的食品企业而言,食品的回收登记和销毁制度的执行必然会在实际的运行当中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因此,一个新的课题又横亘在这些食品企业面前,那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将那些可能回收销毁的食品数量降到最低水平?

  与库存时间先后相继的是,在食品进入渠道终端到消费者购买之前,还存在一个渠道滞留时间,而正是这个渠道滞留时间决定着食品的回收率,在食品的有效使用期限内,渠道滞留时间越长,说明产品销售力越低下,回收的概率则越高,企业的成本也就越大,从这个角度看,这一禁令也将在市场层面对企业产生优胜劣汰的过滤作用。

  可见,要降低回收和销毁的食品数量,企业必须重视对渠道滞留时间的研究和应对,必须通过营销和促销等有效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的渠道滞留时间,如果这一点难以做到,食品企业就应该主动降低产量和销量,按照以销量定产量的原则减少渠道积压的产品数量。

  一种颇具建设性的思路是,曾经极大降低企业生产库存成本的零库存管理模式可以被借鉴性地转移到渠道滞留时间的管理上,用以降低产品在渠道滞留的时间和数量。当然,这种设想还有待于食品企业在营销管理实践中的创造性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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