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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产品出口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销售与市场》1994年第八期, 2000-08-21, 访问人数: 2141


  中国产品在流向世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产品质量是第一位的。此外,产品要进入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还必须符合该地区该国家的法律要求,其中,产品责任是生产商、经销商尤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产品的责任是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存在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的,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代社会里,巨额赔偿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和连带赔偿责任使产品责任成为生产商、经销商面临的巨大的诉讼风险。中国企业应学会用法制观念来正视、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产品责任产生的诉讼风险。  

  中国企业要使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减少、防止产品责任诉讼出现,应当做到如下几点:第一、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的不安全因素;第二、充分利用产品说明、警示说明维护自身权益,产品说明、警示说明、明示担保用语最好由熟悉美国各州产品责任法律的律师制作;第三、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由保险商分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第四、产品责任诉讼一旦出现,首先应想到律师,寻找法律对策。由于美国各州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不同,所以中国企业可以争取由产品责任规定较轻、与本案又有密切联系的州法院管辖,此及其一;其二,中国企业应在收集证据上下功夫,充分行使抗辩权,使法官、陪审官认为你是无辜的,你的产品根本就不存在缺陷。美国各州对生产商的免责条件不一样,通常生产者只有证明:①产品在制造上不存在缺陷,②产品在设计上不存在缺陷,③产品在警告指示方面不存在缺陷,④产品在明示担保方面不存在缺陷,⑤原告的损害发生在其安全使用期(10年)后,⑥原告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⑦损害是由原告的过错造成的,才能减轻或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中国企业要使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除了应重视产品的内在质量、使用说明、警示说明、包装装潢和法定要求外,一旦出现产品责任诉讼,中国企业可利用外国产品责任法对生产商的免责条款进行抗辩。只要能证明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商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生产商未将产品投入流通,而是由于盗窃等原因使产品流入市场的;第二、引起损害的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缺陷是在其后形成的;第三、产品不是为销售或为经济目的而制造,不是生产商在其商业活动过程中的生产;第四、生产商为使产品符合政府机构颁布的强制性法规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第五、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第六、作为零部件的生产者,能证明缺陷是由于装有该零部件的产品的设计、制造、指示造成的;第七、损害是由原告的过错造成的。随着科技的发达,司法实践的要求,产品责任制度还在不断发展、完善。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现代社会里,产品责任应为产品生产商经营商关注! 

                                  (赵岚摘自《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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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出口中的风险误区 (2001-10-23, 《世界经理人文摘》网站,作者:Frank 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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