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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后患无穷


灵趣中华旅游网, 2000-08-18, 访问人数: 3219


  6月1日,北京“特许经营出国旅游旅行社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11家旅游公司举行了第11次常规会议,并作出了一个非常规的决定:泰国地接价格为每晚8美元以及各主要线路的“最低保护价”,境外游的最低限价比目前的价格最少提高200到300元,有的线路则比目前的市场价格提高了700元到800元。据悉,这次限价行动主要是针对东南亚游的“零团费”现象。此次卡特尔联盟不由得令人想起稍早些时候颇为类似的彩电业、空调业的价格同盟。但联合体的一些成员一再解释,本次限价行动不可与彩电业同日而语,彩电业是为了利润,而联合体的限价是从消费者的利益考虑,也就是说最低保护价是保护消费者,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托词。

 

 一、价格垄断给市场经济带来无穷后患

  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价格是供需双方的利益均衡点,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价格是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机制作用下,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并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中推动产业的高级化发展。而联合体的价格同盟实质就是价格垄断,是我国旅游业市场化进程中的逆向操作,是对旧体制的回归和倒退。在加入WTO的重大挑战的严峻形势下,容忍价格同盟的存在对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各个企业拥有的资源不同、经营方式不同、产品结构不同,经营成本也不尽相同,不断降低成本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价格垄断就是扼杀竞争,保护落后。这种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不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价格同盟是难以为继的。

  受传统的计划经济思维惯性影响,价格同盟的发起者往往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家税收”、“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一分价钱一分货” 等冠冕堂皇的借口来辩护。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淮博士指出的那样,消费者与企业的关系是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这个经济关系与企业的所有者性质没有必然联系。消费者没有任何义务为企业维护出资人利益的行为付出额外代价,不论这个出资人是国家、私人或外国老板;也没有任何义务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税赋关系负责。经济学的一个最基本假定是,从根本上说,企业行为总是出于利已动机的。有了这个假定才有了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一切规律与现象。说实行垄断价格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这无异于说“我抢你的钱是为了维护你的利益”;至于“成本约束”、“一分价钱一分货”的说法则更是在强词夺理。你不赚钱你可以退出不做,但不能要求消费者多掏腰包来保证你赚钱。可以断言,在垄断这种超经济强制下,“一分价钱”决不会有“一分货”。

  据联合体的一些成员声称,目前即使按保护价计,它们仍处在亏本经营状态,而要实现盈利还要再提价60%左右。这又不禁使人想起了今年4月1日民航为了扭亏而推行的“禁折令”。当时也激起了包括联合体成员在内的一致反对,力陈弊端之声言犹在耳,现在竟也如法炮制、步其后尘地祭起了保护价的大旗。如果说民航业系国民经济的命脉,属于政府主导型产业,实行禁折令虽不明智,但也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况且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松动和变通)。那末,对于像旅行社提供私人产品(而非公共产品)的行业,则完全应有市场来主导。旅行社行业本身应该是高度市场化的产业,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旅游业是脱胎于外事接待部门,曾为外事工作的一部分,并有“民间外交”之称。因此,我国旅游业在发展之初,就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切地讲,应该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垄断经营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旅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旅行社业也从单一的涉外接待,逐渐发展成一项产业。由垄断、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过渡。旅行社行业实行的是“许可证”制度,经营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而这种稀缺资源往往是按行政部门级别配给的。从而,出现了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大规模不经济和体制转轨时形成的小规模不经济并存的现象,价格垄断只会使规模不经济的额外成本转嫁给旅游者,弱化了行业规模经济的动力机制,从长远来看,对于旅游业的市场化建设是极为不利的。

  从宏观经济的层面考察,自1997年来,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处于“软着陆”后的供给过剩和通货紧缩状况,政府通过降息、增加收入、发展消费信贷等举措多管齐下拉动需求,尤其是刺激像对旅游这样的第三产业的消费。垄断价格则会反其道而行之,继续强化供给方的社会权力,导致更大的供求失衡。如果各行业的亏损企业都不把重点放在深化改革和创新上,而是一味地谋求价格垄断,这将会使得这些年来扩张需求、刺激消费的努力前功尽弃。

 

二、知悉权、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在旅游产品消费过程中,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表现得尤为明显。特别是在出国旅游上,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将因私出国旅游经营权只下放到几家指定的大旅行社,更由于旅游者对办理出国旅游的手续和费用等信息的匮乏,使得在开放出国旅游业务的初期,代理出国旅游手续的旅行社受取的代理费竟比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收费高出10倍,甚至几十倍之多!而一些无经营出国旅游资格的旅行社的“寻租”则又为授权旅行社找到“批发”经营权的生财之道。目前不到4000元的泰国游,在二、三年前竟高达8000多元,甚至近万元。出国游市场竞争为旅游者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让更多的工薪阶层的居民圆了“出国梦”。

  这里我们再来讨论一下“零团费”现象,所谓零团费是指除机票和护照、签证费外,食宿都几乎免费。这一现象的出现与旅游产品信息严重不对称有关,如果主管部门规定旅行社必须将旅游团(包括零团费团)的收费项目和自费项目以及游览行程和内容、服务品质等都告之消费者,并以合同形式予以规范的话,在保障旅游者对各种旅游产品有充分的知悉权的基础上,尊重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那末,旅游者愿意选择零团费团也无可厚非。如果组团社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话,旅游者可循合法途径获得赔偿。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和获得赔偿权等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作为旅行社由于所处市场区位、经营管理方式、成本构成以及对利润预期等不同,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旅行社也同样有权自主制定旅游线路的包价内容和服务项目以及价格,只要不构成倾销,供需双方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平等自愿、公平交易,主管部门就没有必要干涉。或许广东的出境游的现状对我们认识这一问题有所帮助。据报道,广东的出国游市场呈现良好而稳定的发展态势。表现之一是,经营出国游的毛利在人均200元左右,而且因为广东出国游的客人多,初具规模,从而摊薄了成本,可以说出国游市场还有一定的开发空间。同时这个价钱又可以基本保障客人的满意率。表现之二是广东客人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强,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货不对板,回来后立即投诉。从投诉结果看,泰国游方面全部获得理赔。在这种强大的监督下,旅行社只能诚实经营,再不能捣鬼了,而且广东的游客在泰国很少购物,旅行社很难赚取这方面的额外收入。

  众所周知,由于市场区位等原因,广东的出国游价格在全国是最低的地区之一,而广东经营海外游的旅行社不仅能够生存,而且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旅行社和旅游者都能各得其所。这与广东旅行社行业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成熟的消费者不无关系,没有成熟的消费者就不会有成熟的市场。

  从发展前景看,由全包价观光型的团体旅游向选择旅游、小包价、零星委托、组合旅游等多样化的散客旅游方向发展是现代国际旅游的普遍趋势。以前我们在开发和招徕入境旅游客源时,也采取减少包价项目和综合服务费,多增加自选和自费项目以降低直观报价,增强来华旅游产品在国际旅游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在出境旅游市场上,增加旅游产品的多样性和降低旅游综合费,总之,廉价、便利、灵活、自由的大众旅游将成为出境旅游市场发展的大趋势。

  

三、价格同盟与现行法律相悖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对于以价格联盟形式来“统一”市场价格,国家计委价格处的官员认为,这种做法为我国现行法律所不容。价格同盟触犯了我国1998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价格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益属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官员明确表态,反对任何形式的价格联盟,不论它是横向的、还是纵向的。凡是搞价格联盟的企业,说白了就是害怕竞争、限制竞争,它们图的只是行业近期发展的利益,长此以往将使该行业失去前进动力。

  此外,如果正如联合体的一些成员声称的那样,他们的泰国游线路要实现利润还要再上涨60%,这岂不是在说,即使实行最低限价仍处在亏本经营状态,在如此大的亏损缺口下,旅游团的质量如何保证?即使大旅行社财大气粗,赔本赚吆喝,这触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是联合体的成员为提价而高估成本的话,那末,我们真得好好感谢这个尚未被完全垄断的市场,正是市场力量没有让联合体随心所欲地将最低限价再上调60%,以确保他们的“盈亏均衡”。

  

  

四、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我们还注意到,与以往联盟不同的是,旅游主管部门的代表参与了这次联合体的价格联盟会议,并充当监督者,使得这个价格联盟多少带些官方色彩。我们认为,政府主管部门介入价格联盟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公平的。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旅游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重点是围着大型骨干企业转,从放权让利、减轻税负到特许授权经营,这样过多地关照和扶植国有大型企业也使行业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缺损。一方面中小企业处在夹缝中求生存的境地,而另一方面旅行社行业市场的专业化分工远未形成。一些新生中小旅行社往往被视为不正规经营的代表,成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使得原本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旅行社业(尤其是经营出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民营化”进程远远落后于其他服务业。而一些国有大企业凭借其掌握的特许经营权,能够轻易地达成垄断经营格局。应该说目前旅游市场不是竞争过度,而是竞争不足。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从竞争性市场领域退出,在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微观操作上要有所不为,把注意力从大企业转向全行业,要在建立开放性的、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上有所为,既要限制不合理的行为垄断,又要引导企业朝规模经营方向发展,迫使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和资金成本,增强竞争意识。应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群体的发展,对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中小旅行社进行细分市场、专业化生产,以及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摈弃“所有制歧视”的旧观念,废除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市场歧视。逐步建立起一个竞争有序、分工合理的旅游市场体系,迎接入世的挑战。(张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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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更新时间: 2024-04-29 05: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