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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尔阴·舒尔阴讼战启示录


《销售与市场》1995年第五期, 2000-08-11, 作者: 张亚, 访问人数: 5565


  
“难言之隐,一洗了之”的广告词,刚刚进入千家万户的时候,一个引发危机的祸因已经生成,个中的“难言之隐”,三言两语绝难说清……

  这起纠纷的根子源于两个不同版本的故事。

  这是第一个版本。按宋裕南、李福涛的说法,故事是这样的:“洁尔阴”洗液的前身是“妇女卫生洗涤剂”,而“妇女卫生洗涤剂”的前身竟是一些与现在产品疗效风马牛不相及的浴波、香波。那是1987年那个炎热的夏天。毛怡、毛林兄弟俩找到宋裕南和李福涛,试探着说出了一个想法,接着拿出了一个药方,这就是“妇女卫生洗涤剂”的原始组方。此后,宋裕南、李福涛对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论证、评价。此后毛氏兄弟于1988年1月28日初步拟定了一个“妇女卫生洗涤剂”的立项研究资料,并于3月4日由成都恩威公司(其时毛怡已到恩威公司工作)与第三军医大学科技开发部签订了科技咨询服务合同。但在抑菌试验中,宋裕南、李福涛发现,这种洗剂的配方很不合理,抑菌效力太低。在此后的研究中他们对组方药物重新筛选,经过多次的试验形成了“洁尔阴”洗液的新配方,在总共14味中药中只有3味药与“妇女卫生洗涤剂”相同。在为这种新的中药洗液起名的过程中,宋裕南曾绞尽脑汁,后来他由某些卫生消毒剂药诸如“洁尔净”、“洁尔灭”等等的名字受到启发,至此一个响亮的名字产生了:“洁尔阴”。以后,伴着“难言之隐,一洗了之”的广告词,“洁尔阴”响彻全国。但由于有人移花接木,将1989年4月8日召开的“洁尔阴”新药评审会充做“洁尔阴”科技成果鉴定会,从而规避了科技成果鉴定会一定要确认该项成果权属的法定程序,从而使对“洁尔阴”的发明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宋裕南、李福涛被排斥在“洁尔阴”的主要发明者行列之外。于是,他们开始向四川省科委、省卫生厅等部门申诉。虽然,他们没有讨到一个令他们满意的说法,但是,由“洁尔阴”开始的研究,却越来越深入,也越来越富有成效。当中外合资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简称为泉源堂)成立的时候,一种疗效更高、无毒副作用的纯中药洗液问世了,而且它拥有一个同样响亮的名字“舒尔阴”。此后,它先后获得五项金奖,三项“保健精品”、“国产精品”等荣誉称号,国家科委将其列为具有国际技术水平产品,列入“1994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同时,它在市场上占有的份额也越来越大,遂给“洁尔阴”带来一浪高过一浪的冲击。终于,竞争“摩擦”引发了一场空前的大战,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此外,还有截然不同的第二版本。按薛永新的说法,故事却是这样的:薛永新早年曾拜一个道家老先生李真果为师,后来,李真果传给薛永新一些道家秘方。1986年至1988年上半年,在研究道家养身秘方的基础上,薛永新以天然中药为原料,研制成功“妇女卫生洗涤剂”,1988年1月,薛永新委托第三军医大学药理教研室进行试验,双方为此订立了委托实验协议,薛永新为此提供实验费用3500元,并规定1988年6月底完成试验。此后,己改名为“洁尔阴”的这种纯中药洗剂于1989年4月8日通过了四川省医药管理局组织的技术鉴定,在鉴定文件中明确载明,此项新药品的制造技术“处方、工艺研制、设计”的主要研究人员只有薛永新一人,此后四川省卫生厅以卫药发(89)第077号文件批复同意生产“洁尔阴”洗液,卫生部于1993年3月19日为“洁尔阴”颁发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

  这段故事由于特殊的原因,生出了两个版本,而双方为支持各自说法能够提供的证据,又都不充分,使得围绕“洁尔阴”发明权属之争弥漫着些许云雾。尽管如此,由这段故事引出的故事却只有一个版本了。

“舒洁大战”爆发,交火是全方位的,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火药味甚浓……

  1994年新年伊始,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恩威)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其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名誉权,并索赔1000万元。成为目前为止国内索赔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引起国内新闻界一定程度的关注。

  6月20日上午10点,此案第一次开庭。这天进行了近6小时的庭审调查。

  围绕着“洁尔阴”的发明之谜,法庭进行了第一轮调查。恩威出示了两份原始材料:1988年思威与宋裕南、李福涛所在部门订立的委托实验合同;1989年恩威首次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对“洁尔阴”的鉴定并申报应用科技成果的审批表。

  原告代理人强调:这两份证据都从法律和事实方面表明,“洁尔阴”的主研人是薛永新;“洁尔阴”的处方成份、配制方法和工艺流程属权利人恩威集团的商业秘密,宋裕南、李福涛知悉这一秘密是因受其委托进行相关实验,于法于理以及职业道德,都应替委托人保守秘密,这是起码常识。

  旁听席上,人们都将目光投向了被告席上的宋裕南和李福涛。宋裕南,这是一个面相老诚忠厚的学者;李福涛呢,则显得少相、英俊,他们向法庭出示了薛永新于1988年7月至8月给他们的三封私信,其中有如下内容:“请将研制者加上我的名字”,“最好将毛怡的名字不要写上去”,“研制者,写上我和你们二位老师”……

  宋裕南在法庭上陈述说,毛怡为做“妇女卫生洗涤剂”经常向他咨询,也在他的指导下做实验,并出示了有关证据。

  “洁尔阴”究竟是谁发明的?随着法庭调查的继续,听众面前忽明忽暗。下午3点47分,审判长钟尔璞宣布:“由于涉及有关事实较多,争议较大,有的证据还须进一步调查核实,休庭。”

  休庭之后,双方并未休战。10月13日,一波又起,泉源堂以恩威侵害名誉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反诉,并索赔1200万元。四川省高级法院决定受理并同案审理。

  10月28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代理人、四川大众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闫小川依旧是从容不迫、斯文有加地宣读着代理词,他首先亮出了三支进攻之矛:“一、‘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研制者为原告创始人薛水新,该成果使用权属原告。被告宋裕南、李福涛利用职务之便剽窃了原告的这一专有技术成果,并将剽窃所得之‘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作为自己的职务技术成果向所在单位申报,进而以所在单位的名义对外转让该技术成果的改名产品‘洁阴露’、‘舒尔阴’。因此,原告认为宋裕南、李福涛二被告采取剽窃这一不正当的手段侵犯了原告专有技术使用权。二、‘洁尔阴’是原告报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产品商标,原告依法对此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泉源堂公司将与‘洁尔阴’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舒尔阴’作为商品名称生产销售该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原告的支柱产品洁尔阴洗液是公认的知名产品、名牌产品,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声誉,同时也为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泉源堂公司及宋裕南、李福涛通过向公众散发材料和刊登产品广告的方式公然诋毁、贬损原告荣誉产品洁尔阴洗液的声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接着,闫小川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作为首席被告的泉源堂将如何答辩呢?只见四川省知识产权事务所干练的女律师韩运浦起身朗朗辩道:“‘舒尔阴’并非‘洁尔阴’,二者有本质区别,因而不存在‘舒尔阴’侵犯‘洁尔阴’技术成果使用权问题……本质区别一:二者处方不同,根据双方提交给法庭的新药评审资料及走访药品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的结果,可得知‘舒’与‘洁’均由14味中药构成,但二者相比较却有8味不相同……本质区别二:二者创造工艺路线不同,‘舒尔阴’更先进、更合理。本质区别三:二者疗效不同,‘舒尔阴’疗效更高……”

  韩运浦接着侃侃而谈下去:“宋、李二人基于技术合同而进行后继技术研究合理合法,其后继技术成果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在根本不知宋、李二人药物处方组成的情况下仅凭主观猜测臆断二人盗卖‘洁尔阴’处方,其主要理由在于宋、李二人曾与原告订立过所谓的‘委托实验协议’,因而使二人能够制造出与‘洁尔阴’洗液相同的药品,其实,所谓的‘委托实验协议’实质上是一个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技术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的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或服务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或者服务方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该合同中,并未规定三医大不得从事后继成果的研究,所以即使宋、李二人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吸收、消化了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的一部分,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接着,第二回合的交锋开始了。针对恩威诉称泉源堂“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四川省知识产权事务所律师陈季华针锋相对地指出:“泉源堂生产、销售的药品名称‘舒尔阴洗液’使用合法,不存在侵犯恩威的商标专用权问题。理由是:泉源堂生产的新药‘舒尔阴洗液’,其名称是该商品的商品名称,同时也是法定的药品名称。它的命名既符合商品命名的习惯,又符合药品命名的成例;既符合法定的命名规范,又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它完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陈季华提高了声调以强调下述观点:“‘舒尔阴’与‘洁尔阴’并不相似。商标近似,是法律性质的,它完全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很相像’、‘差不多’这样的概念。从恩威诉称的‘一字之差’来看,一字之差,就是有差,差别臻于明显就不足以造成误认。就注册商标来说,仅一字之差的也为数不少,药品商标也不例外,如‘同仁堂’与‘同沿堂’、‘杏和堂’与‘燮和堂’、‘施尔康’与‘吉尔康’……从判断商标近似的整体观察方法来看,‘洁尔阴’是图形加文字的组合商标,而‘舒尔阴’只是文字,没有图形。从判断商标近似的要部观察方法来看,‘洁尔阴’具有显著性的要部是图形和‘洁’字,而‘舒尔阴’只是文字,没有图形……总之,‘舒尔阴’与‘洁尔阴’在智力正常的普通消费者中,不可能造成误认,不可能认为二者有什么实际不存在的联系。作为药品名称不存在法律性质上的近似。把‘洁尔阴’作为商标也不近似,更不会构成侵权。”

  第三回合交锋的焦点是名誉权之争。

  被告方代理人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辩护策略:“原告提出的核心事实是:在宣传资料中将‘洁尔阴’洗液的研制者、研究者写成为:宋裕南、李福涛教授,而薛永新先生则主张‘洁尔阴’的研制者、研究者仅是薛永新一人从而侵犯了薛永新所在单位恩威公司的名誉权。争执的焦点:到底何人是‘洁尔阴’的研制者、研究者?未载明对方姓名是否构成侵害‘恩威’公司名誉权?薛先生,过去在任何场合都宣称自己是洁尔阴的唯一研制人而未提及其他的研制者,薛先生不认为此种行为构成侵犯其他研制者的名誉权,而该宣传材料仅写宋裕南、李福涛之名而未写有薛永新之名,薛先生认为与前述性质类似的此种行为构成侵犯薛永新的名誉权或者构成侵犯对方供职单位的名誉权,有这样的逻辑吗?”

  接着,第三回合交锋进入高潮:“根据原告所述事实,未触及未违反《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规定,显然原告所谓的侵害名誉权之诉,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如被告坚持认为构成侵权,根据所述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其法律责任也应由相关报社或记者承担,与宋、李教授无关,因为原告未曾提出宋、李二位教授实施侵权行为的任何有力证据。”

  法庭上,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不时弥漫着“战火硝烟”,以至于审判长不得不多次提醒双方当事人“注意文明礼貌用语”。足见双方在法庭上交锋是何等的激烈,其实,双方的交锋又岂只在法庭上呢?

法庭外,一场新闻战正在进行。一些新闻媒介空前密切地介入了此案,而且,毫不掩饰其倾向性。一个偶然的事件,致使这一诉战突然升级,出现了报社诉记者,企业诉报社的奇观……

  在“舒洁大战”中,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是新闻媒介空前密切地介入了此案。还是在讼战初始,在新闻舆论上就出现了倾向于恩威的一边倒现象。

  4月14日,四川省的一张大报以较大的篇幅发表了记者署名文章,题目是“‘洁尔阴’能否洗去自己的烦恼?”文章开头,作者的倾向和感情,便表露得明明白白:“难言之隐,一洗了之’。这句颇具匠心的广告语,是成都恩威公司为其知名产品洁尔阴洗液制作的。洁尔阴问世以来,以其显著的疗效,畅销全国。这种堪称知名商品的药类洗液,不仅造福千百万患者,也为恩威公司带来极为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洁尔阴能洗去人体疾患的难言之隐,却不能将自己的烦恼一洗了之。烦恼源起一个酷似孪生姐妹的‘舒尔阴’。”作者的观点难道还不明白吗,既然“舒尔阴”如此酷似“洁尔阴”,构成侵权还成什么问题吗?然后,这位记者洋洋洒洒地将恩威方的主要诉讼观点和依据写得清清楚楚,同时,还替恩威方澄清了几个问题,给人的印象是,恩威方在这家报纸的版面上,摘要发表了诉讼意见。按理说,“舒洁之争”在四川省来说,称为“热门案件”当不过份,因此,作为省内的大报,对此案进行比较详尽的报道,也无可厚非。但关键的问题是,为什么不给诉讼对方以同样的机会,也让他们对读者充分发表诉讼观点和根据?为什么不让读者全面、客观地了解整个讼争的全貌呢?

  更精彩的还在后面,此案第二次开庭以后,这家报纸又发表了记者署名的消息,在描述庭审情况时竟出现了这样的段落:“开庭后,原告应法庭的要求提交了新的证据,以支持其指控被告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名誉权的指控。其中令被告难以作出令人信服解释的有二:一是原告在上次开庭后在石家庄市一药店购得的‘舒尔阴’产品;二是杭州市医药站转来的、据称从泉源堂驻杭办事处代表张勇处获得的一张伪造的《四川经济日报》。”按说,作为一起案件的庭审消息,起码要对这起案件的庭审全貌进行全面的或繁或简的报道,但这条消息却对围绕三权之争为期一天的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避而不谈,单单选出原告提交的“令被告难以作出令人信服解释的”两个证据大谈特谈,仿佛这天的庭审只围绕这两个证据进行,仿佛这两个证据就令被告在一天的庭审中理屈词穷。接着,记者对庭审又作了一段精彩的描述:“庭上火药味太浓,审判长不得不提醒当事人双方注意文明用语。被告方李明劲和李福涛还多次受到法庭警告。”读罢此段,人们不禁要问:既然“审判长不得不提醒当事人双方注意文明用语”,就说明双方都不够冷静,才使得“庭上火药味太浓”,那么,记者先生,你为什么单单报道“被告方李明劲和李福涛还多次受到法庭警告”呢?你的倾向性未免太明显了吧?你的报道如此有失公允、客观和公正,用意何在?除了利用舆论工具,误导读者以外,难道还能有别的解释吗?

  正当“舒洁大战”如火如荼之时,一个偶然的事件,又使得这幕大戏高潮迭起,热闹非常。其中的主角,竟然是本来应当居于客观、公正立场的大众传媒。

  时间是1994年6月下旬至8月中旬,四川省药品检验所在药品抽检中,发现“洁尔阴”洗液有16个批号的产品不符合卫生部标准(试行)。这16个批号代表着数量达21万余瓶的产品。主要问题是未检出苦参碱斑点、蛇床子素含量明显低于卫生部标准。消息传到了四川省新闻界,引起了四川经济日报(以下简称为川经报)的高度重视。编辑部立即派记者采访了省药检所、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和成都恩威公司总经理薛永新。9月8日,一则消息在川经报一版赫然刊出,题目是:“四川省药品检验所最近检验洁尔阴洗液十六个批号均不符合卫生部标准省卫生、药政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已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实行封存,不准销售”。

  此后,一些四川省内外报纸纷纷对这一消息进行报道或转载。

  四川经济日报9月8日消息刊出以后,恩威公司反应强烈,立即致函川经报指责该报报道歪曲事实真相。对此川经报针锋相对地又于9月21日一版头条位置,发表评论员文章,题目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更富戏剧性的是,一个曾经效力于恩威公司后来又倒戈到泉源堂帐下的张勇在此时进行了一番生动的表演。他将9月8日的川经报报头及关于“洁尔阴”药检不合格的消息、四川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书,并配以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条文等拼在一起,形成一张奇特的“报纸”,四处散发……

  一时间,在四川省内和一些地区,此事件对“洁尔阴”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不少地方的医药卫生部门发出了停止在当地销售“洁尔阴”的通知,一些经销部门以此为由向恩威公司退货、拒付货款。据思威公司称,有1.5亿元的贷款被拖欠,直接经济损失达4000万元以上。

  这时,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以一个悍然的行动,给予恩威以强有力的支持。10月20日,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以“破坏集体生产、诽谤”的罪名将张勇收审,并从杭州押回成都。

  这时,一张在北京出版的全国著名大报的驻川记者,以两则连续报道介入了这一讼战。11月23日,这家大报以二版头条位置,发表这一记者的署名文章,标题是“因遭他人蓄意传播不实之词之害‘洁尔阴’被迫停产”,报纸配发了一则言论,题目是“请各方关注”。12月3日,这家大报又发表了这位记者的署名文章,标题是“为什么要诋毁一个名牌产品?为什么几封诬告信就有那么大的破坏力?洁尔阴停产前后”,文章的三个小标题是“‘侵犯官司’,埋下祸根”、“舆论误导,给诬告者提供了依据”和“破坏名牌,理应受到严惩”。此文中出现了这样的文字:“宋、李二人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舒尔阴是否侵犯洁尔阴的商标名誉权,法庭通过审理自会有公论。可是,‘官司’激怒了泉源堂,他们并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败坏洁尔阴的商誉,这是薛永新所始料不及的。”“光靠捏造事实、污蔑诋毁等简单手段,是不容易把水搅浑的。诬告洁尔阴者所以能售其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四川某报的舆论误导。”“这本来是一次药品法规正常程序管理和技术探讨的问题,但不料四川某报不听企业和卫生医药部门的劝阻,抓住供内部参考的阶段性‘报告书’便大做文章,于9月8日报道洁尔阴洗液‘十六个批号均不符合卫生部标准’,并危言耸听,说什么‘省卫生、药政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已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实行封存,不准销售’云云。”“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9月10日四川省药政部门的最终结论表明恩威公司送检的洁尔阴、洁肤灵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以后,四川某报在9月21日再次发表评论员文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继续说洁尔阴不符合标准,企图为自己的不实报道辩护。现在造成洁尔阴停产了,事情闹大了,四川省政府责令该报检讨,总结经验教训,这是完全必要的。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揭露,维护消费者利益,这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报道不实,造成年产值4亿元、税利近1亿元的名牌产品洁尔阴停产,四川某报是有责任的。”

  这两篇报道见报以后,泉源堂首先表示了强烈抗议,泉源堂总经理李明劲率律师和手下一干人等,于12月初飞赴北京,向这家大报的编辑部申明:“某某某报社(指这家大报)负有消除报道有误,并查究某某某(指署名记者)的责任的义务。……某某某作为贵报记者,应当注意维护某某某报的威信,认真核对事实,避免失真报道。然而,某某某在采访中,只向恩威公司进行单方采访,偏听偏情,在文章中反映的仅是一面之词,这是一种严重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某某某的上述文章,背离了新闻写作的客观性、真实性及公正性的原则,已严重损害了泉源堂的企业形象及商业信誉,并使泉源堂在商业正当竞争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危及泉源堂的生存和发展。为此,我们希望,贵报就记者某某某的有误报道能采取适当方式,清除消极后果,并查究某某某的侵权行为,否则,泉源堂将被迫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着,川经报以某报驻川记者(上述两篇报道的作者)“严重歪曲事实,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某某报侵犯我社名誉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起诉。起诉书称:“我报于1994年9月8日作出《四川省药检所最近检验洁尔阴洗液16个批号不符合卫生部标准》的报道,依据的是经四川省药品检验所确认无误的16批药品的检验报告书,该报告书并无‘供内部参考’字样,它代表省药检所对恩威公司21万余瓶洁尔阴洗液的抽验和恩威公司对数量不明的肤洁灵的送验结果。……因此,确有至少21万余瓶不符合卫生部标准的药品客观存在。我报对此报道何谈不实?何谓‘舆论误导’?”川经报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侵害;2、判令被告通过新闻媒体在全国范围内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遭受侵害的损失50万元。

  1994年12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这一名誉权案。

  1995年新年伊始,恩威公司又以川经报报道侵害恩威名誉权为由,将川经报诉至成都市中级法院,并索赔500万元。

  至此,以恩威诉泉源堂一案为轴心,出现了企业诉企业,报社诉记者,企业诉报社的奇特景象,这在国内绝对罕见。

  

四川省高级法院目前仍在审慎地审理此案,这一牵动四方的诉战一时还难以了结,但这一商战引起的诉战和诉战加剧的商战已经给人们留下诸多思考……

  目前,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恩威诉泉源堂、宋裕南、李福涛侵权一案正在审慎地审理之中,看来这一牵动四方的讼战一时还难见分晓。

  其实,对许许多多始终带着思考的旁观者来说,这场讼战的分晓已经产生了。

  似乎已经司空见惯,只要有了名牌商品,必然会在名牌商品产地的左近,生出些许其他的类似产品,从商品经济竞争促进技术开发和应用以及繁荣商品市场的角度看,这符合规律,也无可厚非;但是不符合规律,也大可指谪的是:围绕中国名牌产品的自相残杀。有人不无忧虑地说,创出一个名牌不易,毁掉一个名牌却不难。令人痛心的是,外国人毁不了我们的名牌,而毁掉名牌的,往往是我们自己。中央一位高层领导人曾严肃地提出问题:怎样从法律上解决中国经济上“窝里斗”的问题?

  的确,这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让我们先从已经解剖了的“舒洁之争”来着手,探寻一下这个问题滋生的规律吧。假如“洁尔阴”在研究发明过程中,就非常严格地按照“游戏规则”进行,严格地进行新药评审,严格地进行科技成果鉴定,不使该项成果在主研人员的权属问题上发生争议,那么,这次“舒洁大战”的根子就不可能存在了;退一步说,假如恩威与第三军医大学科技开发部在签订的委托实验协议即科技咨询服务合同中,对这项技术成果的后续研究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恩威关于发明权之争的起诉起码就理直气壮的多。

  虽然说,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典型特征之一,但必须是在严格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商品经济秩序的有序,才能保证名牌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健康地鼓励科技的开发应用,也才能鼓励健康积极的竞争……

  这应该是“舒洁大战”给我们留下的启示之一。

  从这次商战、讼战的规模来看,之所以风波迭起,浪潮层生,应该说,新闻界的不适当参与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试想,假如在“舒洁之争”的商战与讼战中,某些报纸的报道能客观、公正一些,那么,大约不致出现后来那幕报社诉记者和企业诉报社的闹剧来,也不致使这场本来就波澜起伏的讼战呈现出局面更加复杂的境况。

  在现代信息社会,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报纸、电台和电视台等,地位越来越优越,作用越来越不可忽视。因此,在以竞争为基本特征的商品经济社会,大众传播媒介本身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实际上,大众传播媒介也有个遵守“游戏规则”的问题,但在现阶段,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确有一些大众传播媒介的从业人员和媒介本身,为利益所惑,或轻或重或多或少地抛开了“游戏规则”,将自身赖以生存的原则和特性抛到一边,什么“公正”、“客观”、“全面”,什么“用事实说话”啦,为了蝇头小利,让报什么就报什么,让怎么报就怎么报。此种情况带来的后果是多方面的,绝不是仅仅使一场讼战翻云覆雨。

  这应该是“舒洁大战”给我们留下的启示之二。

  其实,从根本上讲,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的种种特征决定了“舒洁大战”以及类似的大战产生的必然性。我们还没有一种迫使参加“游戏”的方方面面必须遵守“游戏规则”的法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不然的话,怎么会有这场以及这类大战的产生?!

  资本主义自从由混乱的自由竞争时期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逐步形成了一种综合的社会强制力,你要参加“游戏”吗?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如果不的话,就取消你参加“游戏”的权利,而且,一定是让你严重地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必须尽早地形成这种法制、经济和社会的综合环境;而这种综合环境,并不会从一天早晨从天而降,须靠一点一滴的努力,从一个个重要的和微小的环节上做起。

  这应该是“舒洁大战”给我们留下的启示之三,这,也是最根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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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更新时间: 2024-04-29 05: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