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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牌照发放:“自有量度权”暗藏杀机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6-02-21, 作者: 王万军, 访问人数: 2629


  今天一位记者问我,哪些企业会获得第一批直销牌照,并且问为什么是这些企业。这可难道我了,因为即使是上帝,恐怕现在也无法判断。尽管坊间业市场流传一些说法,甚至有人还在网上列出了能拿到第一批直销牌照的帖子,但马上有网友跟贴,讥讽发贴人为“商务部部长”。而即使是商务部部长,相信目前仍没有拿到第一批名单。

  如果单纯按照法律的角度来说,凡属能满足《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企业,并按照申报程序进行了申报的企业,都应该能获得直销牌照,并且现在能满足该项条件的企业已经不在少数。

  “自由裁量权”增添变数

  但在实际发放过程中,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直销牌照发放过程中,将会涉及到“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

  尽管《直销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直销牌照发放时的“自由裁量权”,但该条例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这事实上已经确认了在直销牌照发放上赋予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而即使该条列没有这条规定,作为直销牌照发放的行政主体,商务部门也自然有“自由裁量权”。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因为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导致了直销牌照发放存在着巨大的变数。 可以说,凡是不能够满足申报条件或者没有如期进行申报的企业,均不能获得直销牌照,但即使满足了申报条件并且进行了申报的企业,并不一定都能获得直销牌照。  

  “自由裁量权”的尴尬与“掮客市场”的崛起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行政的范围不断扩大,不论在哪个国家,行政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只是范围和监督制约的方式不同而已。在直销牌照的发放方面,马来西亚《1993年直销法令》便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不说明理由而决定是否批准直销企业的执照申请。”

  但自由裁量权一直犹如一把“双刃剑”,如何合理地使用,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热点话题之一。尽管在行政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是不可或缺的,但使用不当,则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而在目前直销牌照发放方面,最容易近期的,便是滋生权钱交易的空间。

  春节前有大量媒体报道,在直销牌照申报阶段,不少“拿牌掮客”非常活跃,直销牌照也被爆炒到了1000万元一张。

  这绝非耸人听闻。记得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在颁发“传销”牌照的时候,便派生出了巨大的掮客市场,甚至有部分掮客与有关部门人员和企业串通一气,相互之间谋取巨大利益。有当时的掮客曾回顾当年的美好时光:“当时在酒店开好房间,约好当事双方前来进行交易。有时候甚至当事双方都不需要见面。往往是企业代表先送两箱子现金过来。所谓的关键人物在过来提走一箱现金出门,另一箱现金留给我们。”

  这也为市场的稳定买下了巨大的隐患,甚至成为后来引发传销骚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尽管该掮客预言现在的掮客市场可能不会再现当年的美好时光,“但肯定有市场。”因为本次直销牌照的发放不可避免地要使用自由裁量权。尽管法律规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等,但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尺度往往并不能通过法律的严格界定,主要是由行政人员自主把握。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的组成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将会导致对法律规章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业界普遍担心,如果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再加上一些掮客从中作梗和一些行政人员的贪婪心态作怪,可能该发放直销牌照的企业不发,不该发放的企业反而能得到直销牌照,导致“劣企”驱逐“良企”现象出现,同样会给直销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巨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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