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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销传播网 > 营销案例 > 个案解析 > 三百万元鸡飞蛋打

三百万元鸡飞蛋打


《销售与市场》1995年第一期, 2000-08-04, 作者: 胡德胜, 访问人数: 2142


  某公司做了一笔钢材业务,款付了,货也到了,转销合同也签了,马吃着夜草眼看要肥了,可是忽然间一梦醒来却是:

  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致使基建规模的扩大;基建规模的扩大,又促进了建筑材料业的兴盛;前一段时期,国内钢材的供应不足,导致了经营钢材成为某些人快速发财致富的捷径之一。“人无外财不富,马不吃夜草不肥。”厚利诱使不法商人铤而走险,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钢材;而一些正规经营但经验不足的经营者,难免赔了货款不说,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这里,就是一起这样的事件。

  1993年2月,春暖乍寒。钢材价格坚挺上扬,钢材市场热闹红火。S省园贸总公司决定从钢材生意中大捞一笔利润,并抽派18名精兵强将组成了一个钢材小组。经多方联系,钢材小组得到信息,北京钢材价格尚属偏低,购来转一手即可获得巨大利润。3月初,S省园贸总公司基建处处长、钢材小组组长D亲自带领6员干将北上。通过他人搭线,结识了北京Y贸易实业公司的总经理X。X表示,生意可以做,但得相互信任以后。于是,双方相互请客吃饭和游乐,意在观察和了解对手。到了3月18日晚餐后,经过一番激烈的讨价还价,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签定了:供方,北京Y贸易实业公司;需方,S省园贸总公司;标的,M市第二轧钢厂生产的Φ16、Φ18两种型号的螺纹钢共4000吨;单价,每吨3200元至3270元;标准,国家标准;交货地点,需方所在地B市;运费由需方承担,供方代办托运;验收,货到15日内需方提出异议;需方交定金10万元;车皮计划下达后,需方按计划在发货前交付该批货物货款。D一行7人在兴致勃勃地游览八达岭后,满意而归。

  合同在依约履行。5月份,隆隆列车给S省园贸总公司载来了第一批200吨螺纹钢。货到手了,仅仅是赚钱有了前提和基础;要想赚钱到手,货还得再销售出去。钢材小组开始向系统内外推销钢材,销售合同纷纷签订。前景看好,S省园贸总公司又向北京Y贸易实业公司汇去了第二批400吨螺纹钢的货款1308000元。

  正当S省园贸总公司沉浸于即将发财的美梦之时,B市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不邀而至,查封了200吨螺纹钢。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依据国家标准GB1499—91对该批螺纹钢进行了质量检验,化学成份、力学性能指标均达不到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S省园贸总公司大梦方醒,急忙四处托人,求情打点。而后,B市技术监督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S省园贸总公司对该批钢材挑选后按质处理,只限于民房使用,不得用于工地;罚款6万元。

  S省园贸总公司害怕北京Y贸易实业公司再发来的钢材仍不合格,急忙致电北京,诉说第一批钢材被技术监督部门判为不合格之苦衷,表示拒绝接收第二批钢材。哪知北京Y贸易实业公司不管三七二十一,第二批400吨螺纹钢又于6月18日被运到了B市。S省园贸总公司只好取货,运至仓库。眼看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S省园贸总公司这才起诉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北京Y贸易实业公司。但当法院立案调查派审判人员到达北京时,北京Y贸易实业公司早已经踪影皆无,逃之夭夭。

  要独自承担19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S省园贸总公司实在于心不甘。既然B市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讲可以按质处理,何不卖出去,哪怕价格低一些?于是,他们销售给K市园贸公司50吨,在B市销售出去40吨,每吨3500元,得利31500O元。虽说赚钱不多,但起码没有赔钱。正当S省园贸总公司为自己的成功津津乐道的时候,B市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又一次不邀而至,封存了仓库中剩余的510吨螺纹钢。经省产品质量监督局检验所检验,第二批400吨螺纹钢的化学成份、力学性能指标又同样不合格。这次,B市技术监督局不管有没有人讲情,来了个六亲不认,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15000元;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罚款1260000元;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螺纹钢51O吨。

  [经济律师点评]

  而因经济机制下,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不仅不能违法,而目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要通过合法手段来进行;嫁祸于人,拆东墙补西墙是行不通的。结合本案而言,S省园贸总公司有以下经验教训需要总结。

  一、打草惊蛇。当北京Y贸易实业公司第一批发来的200吨螺纹钢被技术监督部门发现是不合格产品后,S省园贸总公司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北京Y贸易实业公司极有可能是一个骗子公司,必须马上请求司法机关立即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不能让骗子闻风而逃。遗憾的是,S省园贸总公司却通知北京Y贸易实业业公司:第一批200吨螺纹钢被技术监督部门判定为不合格,拒绝接收第二批货物。这等于是告诉北京Y贸易实业公司:你们的骗子行径已经暴露。在这种情况下,骗子公司当然会踪影皆无,难道他们还要等人去将他们抓获而绳之以法不成?

  二、嫁祸于人。关于螺纹钢的国家标准GB1499—91,是强制性标准。国家制定颁布强制性标准的目的,在于控制涉及人体健康、人员和财产安全类产品的质量,以维护社会安定、减少造成损失的隐患。本案中的螺纹钢,表面质量、表面标志、外形尺寸和冷弯18O度指标没有多大问题,但涉及内在质量的化学成份、力学性能指标却不合格;人们自然而然地很难一下子就识破庐山真面目。即使第一直接使用者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状况,而第二直接使用者就不一定了,何况还存在着中间经销商隐瞒真实情况的极大可能性。因此,《标连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生产不符合自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干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员、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对发现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关部门应当对该产品予以没收,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以免再次流通或者被使用。本案中,令人不安的是,在有人说情的情况下,B市技术监督局竟对第一批钢材作出了“按质处理,只限于民房使用,不得用于工地”的处理。什么是“民房”、什么是“工地”?其实,“民房”和“工地”并不是两个互补平行的并列概念。S省园贸总公司正是利用这一漏洞,在“不能任其腐蚀、烂于仓库中”心态的支配下,对不符合控制性标准的螺纹钢予以销售。令人欣慰的是,B市技术监督局后来认识到,该批不合格螺纹钢如果继续流通、进入使用领域,必然给后人留下巨大的隐患、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作出了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螺纹钢510吨”的决定;但令人遗憾的庇漏是,没有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螺纹钢。

  三、验货不严。第一批200吨螺纹钢是B市技术监督局查办才发现了质量问题,第二批也是如此。如果B市技术监督局不查,恐怕质量问题还难以发现,S省园贸总公司还沉浸于发财的美梦之中呢。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15日内需方提出异议,为什么S省园贸总公司不行使这一合同权利呢?

  其实,验货这一道程序也可以用来作为防止骗卖的武器。比如需方可以要求在发运之前验货,并监督发运手续的办理。验货一般要有记录,参加人员要签名;监督发运手续的办理,要亲自跟随监督或者查询。一旦疏忽大意,难免不上当受骗。这里试举两个实例。一起是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其合同规定:先在供方仓库验货;验货合格后,需方支付货款;然后供商发货。履行过程中,验货的需方认为产品质量不行,就走了。合同有效期满后,供方起诉到法院,以需方不履行合同、不支付货款为由,要求需方依法支付6万元的违约金,并提供了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据。结果是,需方因举不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而败诉,支付了6万元的违约金。另一起是一桩大骗卖案。需方人员验过货后,没有监督发运手续的办理;而供方伪造了货运大票。需方人员仅看过货运大票,又没有查询,就付了580万元的贷款。需方左等右等也不见货物到站。后来一查,供方是几个持伪造身份证的人开办的一个办事处。580万元就这样被骗去了。

  四、未追诉生产厂家。既然合同及产品包装表明,螺纹钢是M市第二轧钢厂所生产,S省园贸总公司何不调查一下,该螺纹钢到底是否该厂生产?如果是的话,S省园贸总公司何不依据《产品质量法》追诉M市第二轧钢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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