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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消费税:白酒四年之痛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5-10-18, 作者: 张镜天, 访问人数: 3027


  一、一个并不能使人满意的《草案》  

  2005年4月26日,受财政部税政司委托,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白酒分会召集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股份有限公司等13个酿酒骨干企业财务负责人,在北京召开了“白酒产品消费税政策座谈会”,就财政部办公厅草拟的《关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意见》进行了讨论。当财政部税政司王刚处长对财政部草拟的《关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意见》作了简要的说明后,企业代表反映强烈。  

  财政部主要调整措施是,“健全白酒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依法对白酒业实行综合治理;继续对白酒业进行专项整治;采取白酒贴标等有效手段,控制生产企业的产销量;保留白酒消费税复合计税方式,统一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税率水平按现行税赋水平设计;白酒消费税的定额税率暂维持每斤0.5元不变;对白酒关联交易制定具体的计税办法,规范消费税税基”。并说明“调整意见”已经向国家有关部委和7个产酒大省征求意见,现在听取企业方面的意见,以便政策出台后更切实可行。  对财政部《关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意见》的主要内容,与会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后认为:  

  第一,这次调整白酒消费税政策应以解决税收流失为出发点,以实现公平税赋,减少和消除地方保护为原则,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防止盲目投资、低水平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制定政策要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家管理能力,做到切实可行,令行禁止,收到实效。  

  第二,同意合并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建议税率定在10%-15%为宜。  

  第三,与会代表一致要求取消每瓶五毛的从量消费税。大家认为,评价一项政策的成功与否,出发点是重要的,但最终应是看执行效果。2001年国家出台白酒每瓶五毛的从量消费税,初衷是通过税收杠杆达到预期的目的,实际反而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给规范守法白酒企业造成种种困难。从量消费税经过3年多的实践,不仅不能扶优限劣,扶大限小,反而加重了骨干企业的负担,助长了违法小酒厂的泛滥,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应该取消。  

  第四,不同意采用“白酒贴标”的手段。大部分代表认为实行“白酒贴标”的办法,既不能彻底根治偷税漏税,又给企业增加人力和物力的负担,操作性不强,不是迫切之举。如要试点,应选择既有大中型企业又有众多小酒厂生产企业的地区,不分企业大小,所有产品一律贴标,统一竞争起跑线。以避免每出台一次政策均压在大中型企业身上的弊病,同时也可真实检验其实际可操作性。  

  针对白酒税收政策,与会代表还提出许多建议和意见:建议取消外购白酒连续生产不许抵扣消费税政策和白酒类产品广告宣传费所得税前完全不予扣除的政策;建议把消费税的征收由生产企业代收代缴改为直接向消费者征收;建议在增值税计算中,把农产品采购进项税按13%抵扣,改为按17%抵扣,以解决白酒产品与其他产品纳税不均衡的矛盾等,希望得到国家的关注和采纳。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财政部提出的草案与企业所期待的相差很远,特别是对白酒业影响巨大持续4年之久的从量消费税还要“暂维持每斤0.5元为变”不理解,不满意,所提出的四点意见中,除同意合并粮食、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外,对综合治理、白酒贴标、从量消费税维持不变等措施都有不同程度异议。  

  之后,白酒界业内人士认为白酒企业原本就承担着较高的税负压力。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税费的税负总和已达40%以上。在原有税项基础上增加了从量税,白酒企业面临着极大的生存压力。   

  “在这种税收情况下,全国没有一家酒厂能够全部照章纳税,不漏税、不欠税,如果全部纳税,白酒企业根本不可能存在,只有倒闭!”某大型白酒老总说。  

  “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亟须一部国家酒法的出台。”双沟酒业董事长陈长风大声疾呼。   

  不少企业认为国家对白酒征税没有与其它行业一视同仁,白酒行业缺少“国民待遇”。一些大企业呼吁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鼓励出口,一方面抑制洋酒对国内市场的大肆侵蚀,一方面促使国粹白酒走出国门,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7月5日,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要求坚决取消从量税。  

  二、取消白酒从量消费税的三个理由  

  1、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五毛钱白酒从量消费税可以说体现得淋漓尽致,五毛钱从量消费税从客观上起到了捆住了大中型国有企业手脚,让不法小酒厂大肆侵占白酒低端市场巨大作用,完全违背了“扶优限劣”的初衷,阻碍了白酒产业的健康发展。  

  2001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01」84号)(即“84号文件”)。首先,五毛钱从量消费税是完全针对低价白酒的,市场巨大的低价白酒约占白酒产量的80%以上。从企业来讲,低价产品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酒茅台旗下的习酒,五粮液的尖庄,都属中低价产品。竞争激烈的低端产品市场价格是首要因素,所以低价产品是微利的,五毛钱消费税一方面使正规纳税的大中型酒企本来微利的低端产品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另一方面,巨大的市场需求使一些偷税漏税小酒厂死灰复燃。正如国家税务总局调查所说,“小酒厂无论消费税高低,影响不大,总之都是不交”。限劣从客观上变成了“促劣”,四年来白酒市场的混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也许有人会认为,白酒市场综合治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取缔那些非法生产的小酒厂不就万事大吉了吗?实际并不这么简单,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成熟完善的市场监管体制还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形成,多部门的综合治理只能是一时的,带有突击性,一些小酒厂白天不干夜里干,来人不干人走干,风声紧收手,风头一过大干,多如牛毛的小酒厂不可能在短时间根除。再有白酒是一个门槛极低的行业,从大型企业到家庭作坊都可生产,酿酒已经成为农村一项比较普遍的家庭副业,笔者在河北见到一些采用生料酿酒的制酒专业村,几乎普及到家家户户。山东一些甘薯大县,甘薯淀粉做粉条粉丝,农户普遍用粉渣酿酒,川黔边远农村,一些农户家徒四壁,无以为计便酿些酒到到集市上去卖。只要有利润的存在,这些小酒厂酒作坊就会存在,只有缩小利润空间(消灭是不可能的)才能限制它们的生存,取消从量消费税,让有品牌和生产规模优势的大中型白酒企业低档产品回到市场,平衡巨大的市场需求与低档白酒生产空缺的落差,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其次,从量消费税使企业不得已减少微利或可能亏损的低档产品,而主推高价产品,这使得白酒企业在获得效益增长的同时,造成了产品的结构性失衡。一些骨干企业由此不得不放弃经营多年、需求广泛的知名中低档产品,致使中低档白酒总量锐减,市场萎缩。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从生产总量上看,2004年全国白酒行业主产区四川、贵州、安徽、山东等在内的14个省区出现了白酒产量的下降,其中,降幅最大的黑龙江省达到27.21%。而2004年国内排行产量前10位的大型骨干酿酒企业,有5家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产量下滑;中国白酒企业100强中,有近30%的企业产量同比下降,其中最高降幅纪录为43%。增加从量税,使许多大型骨干企业从2001年开始逐年压缩中低价名牌白酒产量:2004年,五粮液、泸州老窖、四川全兴、北京红星(二锅头)、山东兰陵、安徽古井贡、河南仰韶等近30家大型骨干企业中低价名牌白酒产量同比均有下降,个别企业低价位白酒减产过万吨。为避免亏损,四川全兴生产的传统名酒“全兴大曲”系列酒中低档品种已由原来的5万多吨直线下降到目前的4700吨。   

  白酒企业因减产而被迫减员,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因素逐年增长。比如,由于低价酒减产,沱牌公司原12000多名从业人员中已有65%离岗;河南仰韶集团95%以上都是中低档产品,其中每瓶1.9元的产品在农村销路很好,但从量消费税出台后,新增税收占价格的26%,原本一瓶酒的利润不足一毛钱,现在是销得越多,亏损的越多。而减产后,该公司过去有员工8500多人,现在只剩下几百人。  

  2、国家推出“84号文件”的目的是增加白酒税收,同时利用税收政策“扶优限劣”,规范白酒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但四年来的实践表明,实施这一办法没能有效促进国家财政增收。  

  全国986家规模以上白酒企业2004年共生产白酒311.68万千升,仅比2003年同比增长1.98%。却实现销售收入613亿元,同比增长15.17%;实现利润58.66亿元,同比增长38.79%;完成税收100.08亿元,同比增长7.95%。白酒行业销售收入、实现利税的增幅,同产量增长之间的矛盾,已经非常突出。中国白酒企业以较低产量的高价位产品博取较高利润的迹象进一步显露,对白酒业课以高额税负,正导致白酒行业产量增长与利税增长比例失调。以规模以上企业的税收情况为例,2000年税收总额为84.25亿元;2004年为100.10亿元,增收不足26亿元。而如果全部照章纳税,白酒业应缴税额大约在240亿元。2004年,就是把全行业58.66亿元的利润全部作为税金上缴,也只有160亿元,远远不能弥补现行税制规定的应纳税额。   

  从“84号文件”实施到2004年末,白酒行业税收增幅分别为:3.10%、6.90%、-1.75%、7.95%。仅从增加税收的目的来说,加征从量税并没有实现预期效果。  

  3、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工具,在调节收入分配、缓解分配不公、加强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完善对低收入者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低收入的农民和工薪阶层还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是低价白酒的主要消费者,消费税更应该体现对高消费人群的征税力度,一瓶普通二锅头北京市场销价4.2元,五毛钱从量税占到12%,一瓶并不算太高档300元的五粮液,从量税只占到0.167%,白酒从量消费税显然没有体现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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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更新时间: 2024-05-03 05: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