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营销传播网 频道导航
在线投稿     

会 员 区 网站地图
首页 动态 文库 知识 资讯 社区 服务

高级搜索

EMKT营销文库
最新文章 最热文章
读者推荐 全部文章
麦肯特培训课程

麦肯特提供优秀的营销与管理培训课程、内训与咨询:

* 领导者之剑 - 突破思维
* 情境领导 经理人之培训





专题 | 精品 | 行业 | 专栏 | 关注 | 新营销 | 战略 | 策略 | 实务 | 案例 | 品牌 | 企划 | 企业与人
中国营销传播网 > 营销案例 > 个案解析 > 《陷阱》案例精选--朗讯中国“贿赂事件”解读

《陷阱》案例精选--朗讯中国“贿赂事件”解读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5-06-14, 作者: 赵波, 访问人数: 6798


  2004年4月6日,朗讯总部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份文件中称,因为存在涉嫌违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缩写为FCPA)的内部管理不力行为,朗讯将解雇其中国区包括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财务经理以及销售经理在内的4名高级管理人员——这是中国国内第一例跨国公司以违犯FCPA名义解雇高级雇员事件,路透社、美联社、道琼斯以及《纽约时报》、《金融时报》等西方主流媒体几乎都抢在第一时间对此进行了报道。

  朗讯中国事件起因于朗讯在沙特的贿赂丑闻——2003年8月,沙特Silki-La-Silki国家电信公司向纽约联邦法院递交起诉书,指控朗讯以及瑞士的ACEC公司在1995年至2002年期间,向沙特前邮政电话电报部部长阿里·艾·约哈尼行贿了价值1500万至2100万美元的现金和礼物。作为回报,约哈尼做出了很多有利于朗讯的决策,从而使朗讯在沙特无线通信市场上获得了“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生意——比如推动该国最大的上市公司沙特电信公司和朗讯合作,并且同意朗讯终止与Silki-La-Silki的一项合同,造成该公司6300万美元的损失。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强大压力下,朗讯开始在全球23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内部审计——这包括朗讯在巴西、中国、印度、印尼、菲律宾和俄罗斯等地的机构。调查结果表明,在这些机构中,“仅”有朗讯中国涉嫌FCPA的腐败行为。

  朗讯随之自曝家丑。

  我国媒体同样不甘人后——在这些连篇累牍的分析中,朗讯针对朗讯中国贿赂事件的危机公关,不仅在商圈内赢得了“诚信”的美誉,也被视为向中国商业环境“潜规则”的公开挑战——然而,当我们冷静下来,翻读一下近年来朗讯的一些重要事件(譬如Winstar破产案,2001至2002年对其中国合作伙伴上海邮通、上海光通等的单方面撤资行动,华人工程师“朗讯科技间谍案”,涉嫌6.79亿美元假帐风波以及沙特贿赂丑闻等等),朗讯在其中的所作所为似乎并不总是如此的“诚信”;并且,中国已经成为朗讯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的大市场,对其2003财年收入贡献已达11%,而朗讯中国又刚刚再次拿下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总价值超过3.5亿美元的多项重要合同,涉及朗讯几乎全部新一代网络产品和服务——因而此次公开触及中国商界乃至政界的讳区,就很有可能令自己丧失在中国市场的诸多竞争优势。

  我们难以忘记朗讯高层曾经的表白:“朗讯能否实现全球的扭亏,关键在于中国市场。而在中国政府发放3G牌照之后,朗讯能否继续扮演类似联通CDMA主要供货商的角色,则事关朗讯全球的生死。”

  如此,事件就绝非许多媒体所报道的朗讯“自曝家丑以正规则”或者“争取先机(避免美国证交会更大处罚)主动公关”这样简单。

  朗讯意欲何为?

上篇  达摩克利斯之剑
  

  有意思的是,朗讯中国涉嫌违反FCPA——这是一部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行为并对在美公开交易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我们知道,联邦反腐败法有两组主要条款:会计条款以及反腐败条款。实施这些条款的责任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之间进行分工: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民法执行相关条款;司法部则执行FCPA的刑事案件,有绝对权威实施刑事或民事诉讼——FCPA的实施成效取决于对条款的解释,以及两个执行部门的实施力度。

  法案对适用范围界定得非常明晰:行贿的对象是外国政府官员。很显然,在经意不经意间,朗讯中国事件的第一指向是某些中国政府官员。按照媒体的表述,朗讯因沙特贿赂丑闻这只蝴蝶翅膀振动引发的朗讯中国廉正风暴,使之遇到了“已经严重到无法在公司内部加以解决的问题”。在这种半遮半掩、欲语还休的暧昧态度中,却清晰地传递出这样一个讯息:一旦朗讯不能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而进入诉讼状态的话,联邦法院有可能会强制披露行贿细节,这样涉嫌收受贿赂的人员将难以隐藏——如此,即使美国不享有司法管辖权,中国政府的相关涉嫌受贿人员,也会因中国《刑法》中对此的具体规定而难脱法律制裁;并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承诺了此种情况下国与国之间进行司法合作以及协助的责任。

  我们还难以摆脱这样一层隐忧,这就是中国目前的主要电信运营商如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都是在美国上市,FCPA因之可以对其进行司法裁定。朗讯中国事件一旦波及到这几家公司,一个可以预见的严重后果是,公司以及内部相关人员不仅可能遭到美国证监会的严厉处罚,并且可能面临股民集体诉讼的困境。

  巧合的是,4月16日,涉嫌4.83亿美元贪污大案而潜逃美国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在经专案小组与美方协商两年多后,成为第一个被美国司法人员移交给中国警方的外逃贪官,而以往美方对中国贪官最多是驱逐出境。余被成功移交的背景被归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样为国内外媒体所大肆渲染——然而已有专家指出,因为《反腐公约》事实上的各项条款刚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余振东的被移交回国是不具普遍性的个案。

  隐绰之间,我们明显感受到的是一种对中国政府、电信运营商以及相关企业的沉重压力,或者说是对一种几近讹诈的深层隐忧——从某种程度而言,这种压力已足以影响到我们某些政策的出台以及走向。

  如是,朗讯中国贿赂事件已不啻于一柄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虽然在烟幕背后若隐若现,却也因之更充斥了让人凛冽丧胆的重重杀机。

  为揭开谜底,我们就不能不从事件的起因FCPA来深入探究。  

  法律的经济分析  

  溯本求源,FCPA是因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下台的“水门事件”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所带来的一个副产品,在这个调查中,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获取优惠待遇而对某些外国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大量行贿。其直接导火索则是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会所做的调查——美国证监会1976年5月发布的《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指出,有400余家美国公司承认曾向国外政府官员行贿,所涉总金额超过3亿美元。有鉴于此,美国国会制定了FCPA,以制止海外腐败行为,重建美国商业系统的公众信誉。

  自1977年诞生之日起,FCPA就受到美国众多大型企业的激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使美国公司在海外竞争中处于劣势;并且也因历届美国政府的政治理念差异而左右摇摆——在福特政府期间,国内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是为了起震慑作用;随后的卡特总统则对国会施压,要求对跨国腐败行为判刑;里根政府削减了有关部门处理公司错误行为的执行经费,在里根和布什政府时期,执法部门通常采取不插手和自由放任的态度; 1993年克林顿总统上台后政策又有变化,对法案的实施加强了力度;而自2002年美国安然事件等公司丑闻大曝光之后,小布什政府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金融市场,开始对公司丑闻采取愈发严厉的态度。

  然而,总体来说,从诞生至今20多年的实际执行过程中,FCPA仍被广泛认为是一部非常“弱势”(weak)的法律——其中一个最好的佐证就是,迄今为止,真正由美国司法部提出刑事指控的FCPA案件,平均每年还不到一起。

  我们看到的却是,考虑到FCPA可能会令美国企业丧失在海外竞争中的诸多优势,美国利用其政治经济等优势不断对国际社会施加压力,以寻求国际间的对等待遇——2001年春天,几乎所有的欧盟国家以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都已采纳美国这部法律的内核,有的是采取新立法的方式,有的则对原有的《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2003年12月10日,43个国家在墨西哥梅里达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十六条就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此外还规定了详细的管辖、司法合作以及引渡等具体条款。  

  经济分析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美国人波斯那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认为,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执法者不可能不认真审视自己执法行为的经济学后果与社会成本——法律面临的是如何公正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却是如何充分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问题。这两者从长远来说应该一致,然而从短期来看,在多数情况下却是非常矛盾的。

  从某种意义而言,FCPA几十年来的实践可以说是这一思维的典型代表。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通过对美国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审视,或许更有利于加深对此的理解。

  我们知道,朗讯的诞生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美国反垄断法对电信企业的运营规模进行的限制——1995年,拆分后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彻底重组,其中的设备制造业务,以及被誉为诺贝尔奖摇篮的贝尔实验室,于1996年2月被重组为朗讯科技有限公司。同年出台的美国电信法彻底否定了电信市场的自然垄断性,将竞争引入到所有的电信市场,并为确保公平竞争制定了许多条款。自该法实施后,无论从技术角度还是从产业组织角度看,一个全新的电信产业正在形成:美国由此深尝通过竞争提高效率的甜头,并为美国保持持续经济繁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然而这种反垄断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市场的力量良性合理地配置资源,通过引入竞争提高美国企业的整体效率与国际竞争力。当反垄断一旦威胁到美国企业整体切身利益甚至生存,其结果就是美国多次修改有关法律,放宽对电信企业兼并的限制——面对众多海外跨国企业在美国本土“叫板”,美国法律甚至规定,为了对外贸易或国际竞争而形成的垄断可得到法律的豁免。譬如为与欧洲“空中客车”有效竞争,1997年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其市场垄断程度并不亚于当年的AT&T,但政府却采取了支持的立场——政府不提出反托拉斯诉讼,法院自然不会受理。此事引起了西欧国家的强烈不满,为此克林顿总统还作为斡旋人去各国游说。  

  诚然,美国乃至西方社会有着极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法律条文就是刚性与不可变更——很多时候,法律往往围绕利益而不是公正为中心而运行。这似乎让很多人难以接受,然而却是不争的事实。我曾用这样一个例证来说明问题:我见过的最美的人妖不是在泰国,而是在新加坡——尽管新加坡法律禁止人妖,新加坡也历来以执法公正严厉著称,然而在其繁华的Bugis街头以及独具风情的小印度等地,依然可以看到众多人妖的身影,许多旅游者驻足流连——而法律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于对国家旅游支柱产业的考虑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无论前身AT&T还是现今的朗讯,作为曾经最大的基础通讯产品制造商,在其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历史中自始至今都是以美国政府的忠实合作者面目出现,甚至被自己的员工戏称为美国的“国营企业”,并成为美国国家政治经济战略中的重要棋子。如是,当我们将朗讯中国贿赂事件置于更广的视野以及更长的时间纵深中审视时,就不能不给人以巨大的遐想空间。  


1 2 3 4 页    下页:第 2 页 8




欢迎作者投稿,投稿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本站投稿协议(http://www.emkt.com.cn/article/send.shtml)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相 关 文 章(共2篇)
*商业贿赂:割不掉的毒瘤? (2005-09-02, 《中外管理》2005年第九期)
*避开陷阱,稳步成长--读《陷阱—中国企业案例启示录》 (2005-06-01, 中国营销传播网)


主页关于麦肯特关于网站招聘信息广告服务联系方法

版权所有©2000-2021 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麦肯特®、EMKT®、情境领导® 均为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未经书面明确许可,本网站所有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和转载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


本页更新时间: 2024-04-26 05: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