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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酒类立法的选择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4-10-11, 作者: 赵禹, 访问人数: 2107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不应该、能不能够实行国家垄断模式的酒类专卖是新时期国家酒类立法研讨的核心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立一个管理法,或者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就可达到规范酒类市场的目的。这样既符合市场经济和WTO原则的要求,又符合国情现状和发展方向,不必实行酒类专卖。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行酒类专卖,可通过国家垄断、宏观调控,充分发挥酒类高利高税的效能,为国家扩大资金积累,这种管理模式,是对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是符合国情现状,进行酒类管理的最好选择。产生两种不同观点的主要根源在于对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酒类专卖与市场经济、酒类专卖与WTO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上。下面,我想就上述问题,也谈一谈个人看法:

  一、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都是人类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总结出来的生产力和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有效管理手段,它不是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标志,更不属于决定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只是经济管理的一种模式。邓小平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依据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主要是看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由哪个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资本主以实行私有制经济和资产阶级专政。长期以来,由于极“左”思想的禁锢和对市场经济缺乏了解,人们往往把计划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的标志,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从理想主义出发,追求社会主义的纯洁性,认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水火不相容,对市场经济予以全面否定和排斥,不可越雷池一步。这种谬误的根源在于把经济管理手段与决定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混为一谈。结果是吃尽了苦头,国家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今天我们实行市场经济同样也不需要否定和排斥计划经济,只是以市场为主体,计划为补充,两种手段相辅相成,不是只能实行单一的市场管理模式。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不同。”在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或重大利益的部门和行业,实行不同于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确保国家利益的实现,不仅是正确的、明智的,而且是可行的。酒类实行国家垄断专卖,就是为了确保每年能给国家积累上千亿资金这一重大利益。我们完全不必担心酒类专卖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影响社会主义的纯洁性。我们研究酒类专卖是否可行的依据只能是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二、酒类专卖与市场经济

  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销量很大的奢侈性消费品。实行高利高税,并不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准,是国家扩大资金积累的很好财源;酒是直接入口的饮品,酒类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酒民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酒可醉人,不当饮酒可使人失去理智和自控,是肇事和社会治安的祸根之一;酒的主要原料是粮食,耗量较高,酿酒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资源的配置。正因为如此,古今中外,一直都把酒当成特殊商品加以管理。自汉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198年)初榷酒酤以来,酒类专卖不仅为历朝历代所重视,而且世界很多国家也学习和借鉴这一管理手段,用酒类专卖为国家聚财,用酒类专卖调控经济,用酒类专卖管理市场。二千多年来,它经历了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经济形态的实践检验,是一致公认的兴邦富国良策。美、日、德、韩、台、港等许多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在实行(或实行过)酒类专卖、甚至比酒类专卖更为严厉的酒类管制。说明了酒类专卖与市场经济并无矛盾,并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有些人却不以为然,他们坚持反对酒类专卖,主要观点是:

  (一) 酒类专卖“不合时宜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酒类专卖不适合国情现状和发展方向。从深层次分析和研究看,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对酒类专卖合理性的怀疑。酒类专卖的本质是垄断,只有经过国家允许的少数人才能从事酒类产销经营活动,这等于剥夺了多数人从事酒类产销活动的权利,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垄断和限制酒类经济活动合理吗?笔者认为垄断有二类:第一类是资本家、金融寡头和企业的垄断,是非法的。因为它是为个人和小集团利益而垄断,目的是追求个人和小集团的最大利润。第二类是国家垄断,是合法的。因为它是为实现国家最大利益而垄断,这个利益是属于全体国民的。但是国家垄断在对外出口贸易时受限制,因为国家与企业和个人相比,有着绝对的优势,存在着不公平竞争。酒类专卖是在国内通过酒类许可证管理,实现对酒行业的垄断,为酒行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社会环境,确保国家对酒类利益的实现;通过市场准入条件的设定,进行酒类市场宏观调控,履行政府管理职能;以征缴酒类专卖利润(或称饮酒税。下文同),为国家财政提供更多的资金积累;以打假打私规范市场,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繁荣。无疑,酒类专卖较好的处理和维护了国家、企业、消费者的三者利益,这种垄断和限制既合法,又合理。这是勿庸置疑的。

  二是对切身利益的担心。实行酒类专卖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征收酒类专卖利润,财政对酒类利益独占。为此,必然会引起一些人对自身利益的关切。

  1、酒类企业担心增加负担。目前酒类企业的纳税大体说有五种,其中国税三种:(1)消费税:粮食酒25%、薯类酒15%、其他酒10%;(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销价—进价)×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或营业额百万元以下)6%;(3)从量消费税:每斤0.5元。地税二种:(1)城市建设维护税(消费税+增值税)×7%;(2)教育附加费(消费税+增值税)×3%。总的估算合计税率大约在36—38%左右,最高也达不到40%,与建国后历史上最高60%的税率相比,还是个低水平的,企业为什么感到压力大呢?主要是市场竞争激烈,酒价过低,企业的利润空间和利润额度很小,步履维艰。酒类专卖立法后,通过治理规范,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通过价格干预措施把酒的价格调整到正当的合理的程度;通过必要的手段,使企业的利润维持在合理的水平。我相信企业挣了钱,纳税也是高兴的,企业不挣钱或者微利,就是税率再低,纳税也是心疼的。

  酒类专卖利润是在消费领域向酒民征收的项目,不计入酒类企业的税收项目,不列入企业成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无关,企业担心增加负担是不必要的。

  2、地方政府担心无利可图。酒类专卖利润上缴国家,虽然收的是酒民钱,但地方的资金总量中有一部分被中央拿去,多多少少对地方经济繁荣是有影响的,而且忙了半天,自己无利可图,自然没有积极性。这是财政改革分灶吃饭带来的问题,我想只要国家对酒类专卖利润实行与地方分成,地方政府也就不必担心无利可图了。这样做不是让步、折衷,而是新财政体制下的利益共沾。当然,如果把酒类专卖利润用在各省市都受益,都能看得见,便于监督的项目(如军费、免除农业税)支出上,我相信地方政府也不会计较的。

  三是对酒类专卖的误解。一说到酒类专卖,人们就会想到计划经济时期的酒类专卖。那个时期,国家经济基础薄弱,形势艰难,酒类专卖为国家积累了大量资金,支援解放战争,支持国家经济建设,通过酒类专卖的调控,限制了无益消费,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国家度过白手起家的难关,功不可没。当时在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条件下酒类专卖的特点:(1)实行人治,领导说了算,他就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长官意志决定一切;(2)国营企业独家经营,其他经济成分不能染指;(3)计划生产、计划调拨、统购包销;(4)统一核算,吃大锅饭,挣一分钱上缴,赔多少钱都核销;(5)商品分配四级流通,批发兼蓄水池功能;(6)统一定价,地区差价,固定利率;(7)保障供应,凭票、凭证销售。这些情况是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思议的事情。实行酒类专卖,有人以为:酒行业会回到计划经济时期,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酒类专卖是依法专卖,不再实行人治;不再是国营企业的垄断,实现了各种经济成分的平等;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根据市场自主经营,自我决策、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企业与社会功能脱离,不再进行商品分配,不再担负保障供给,当蓄水池的作用。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酒类专卖除了对酒类垄断,对市场宏观调控、征收酒类专卖利润和必要的价格措施外,一切管理手段都会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办事,再也不会回到计划经济时期的酒类专卖。也决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是各省市的地方酒类专卖给社会造成了反面影响。1979年国家停止酒类专卖后,国务院(1978)59号文件没有作废,各省市按照这个文件进行酒类市场管理。但是随着放开搞活,发展经济趋势的增强,各地出现了酒乱的苗头。199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文件下发后,国务院(1978)59号文件名存实亡,酒类专卖管理处于束手无策的境地。同年12月国务院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酒类市场管理,酒类专卖问题暂不定论。各地只能以政府通知、规定、省市长令等权宜之计,维护酒类专卖,管理市场。但这些措施只有行政效力,没有法律功能,力度有限,一些重大问题无法解决。为此少部份省市进行了地方立法。也有一些省市一直在等待盼望国家酒类专卖立法,在无可指望的情况下,放任自流。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有20多个省市坚持酒类专卖。这些政府文件、省市长令、地方立法,只能根据本地情况做出规定,管理形式、管理手段、管理重点各不相同,可以说五花八门,既不统一,又不规范。地方立法的目的只能维护地方利益,存在着市场垄断、地方割据、阻碍流通、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诸多弊端,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影响了酒类专卖的声誉和形象。这是一部分人反对酒类专卖的理由。正因为如此,国家急需出台全国统一的合乎市场经济规范的酒类专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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