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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销传播网 > 特别关注 > 垄断价格将受处罚

垄断价格将受处罚


《销售与市场》1999年第九期, 2000-07-04, 访问人数: 2291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于8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计委负责人说,当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尤为突出,市场物价总水平已连续20多个月负增长。发布实施这一处罚规定,旨在通过整顿市场秩序,规范经营的价格行为,为拉动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增强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

  这一处罚规定是与价格法相配套的重要行政性法规,共20条,包括了价格行政处罚的主要方面。在价格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提价或者压价及牟取暴利等不正当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这位负责人说,这一规定还突出保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责令公告查找。

  规定指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供相同服务或者商品,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价格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将被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至30万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执照。

  《处罚规定》强调了政府调节价格行为的严肃性,并就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法牟取暴利,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等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违者最高将被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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